包工头冒名写欠条,打工者莫名成被告

发布日期: 2022-10-26
来源网站:baijiahao.baidu.com
作者:台海网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打工者, 包工头, 刘包工头, 法院, 欠条, 诉讼, 劳务费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相关议题:

  • 打工者阿杨因包工头冒名写欠条,莫名成为被告,吃了一场官司。
  • 包工头刘某冒用他人名义写欠条,导致老王错误地以阿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法院认为刘包工头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诚信经营秩序,也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
  • 法院判令刘包工头赔偿老王的误工损失,让违法失德者付出代价,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
  •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更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立足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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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0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身份证一旦丢失或被冒用,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这不,打工者阿杨就遭遇了“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怪事,莫名其妙因“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吃了一场官司。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最终,经法院核查身份信息后,被拖欠劳务费的原告发现自己告错了人,真相竟是包工头冒用他人名义写欠条。于是,原告向法院撤回了针对打工者阿杨的起诉,并以包工头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场纠纷与一笔被拖欠的6万元劳务费有关。去年,包工头刘某雇佣老王的建筑工程队为自己承包的工程做泥水。工程完工后,刘包工头迟迟未能结清劳务款。经老王多次催讨,刘包工头与老王进行结算。不料,刘包工头竟冒用他人身份,以打工者阿杨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和《还款协议》交老王收执,承诺于2021年10月之前分三期还清尚欠的6万元劳务费。出具欠款凭证后,刘包工头陆陆续续偿还部分款项,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刘包工头仍欠14800元。老王无奈,只能根据《欠条》和《还款协议》中载明的身份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阿杨送达了诉讼材料。阿杨向法院反映根本并不认识老王,也未承包过任何工程。经法院核查身份信息后,老王发现了错误并向法院撤回了起诉。老王多次找刘包工头,才核实了刘包工头的真实身份信息。随后,老王以刘包工头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未付清的劳务费、违约金以及因包工头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其多次往返法院的误工费等。

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受刘包工头雇佣,为刘包工头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刘包工头虽以阿杨的名义签署《欠条》《还款协议》交由老王收执,但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对尚欠老王劳务费14800元未支付的事实予以确认。刘包工头负有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逾期还款需支付违约金。故法院对老王主张的劳务费和违约金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刘包工头冒用阿杨的身份出具《欠条》和《还款协议》,导致老王错误地以阿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后撤诉核实刘包工头身份信息,再以刘包工头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这不仅损害了阿杨的名誉,也增加了老王的维权成本,有违诚信原则,同时严重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该行为导致老王两次提起诉讼,较一般诉讼维权案件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造成了老王额外的误工损失。法院酌定该损失按老王3天的误工费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更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立足的基石。

本案中,刘包工头为达到逃避债务等目的,假借他人名义签订《欠条》和《还款协议》,为老王追索劳动报酬设置了迷障。老王为核实刘包工头的真实身份,耗费了诸多时间精力,扩大了经济损失。刘包工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诚信经营秩序,也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人民法院判令刘包工头赔偿老王的误工损失,让违法失德者付出代价,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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