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讨要11.6万加班费,公司拒绝:你是虚假加班、恶意加班!法院:给5.6万

发布日期: 2023-05-28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加班, 加班费, 用人单位, 无效加班, 工时制, 公司, 法院, 工资, 延时
涉及行业:服务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 一名员工向公司讨要11.6万元加班费,但公司只认可54.5小时为有效加班,声称超过部分为虚假加班、恶意加班。
  •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该员工延时加班工资5.6万元。
  • 公司认为员工的加班属于虚假加班、恶意加班,但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故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 员工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显示存在延时打卡情形,公司提交的有效加班或无效加班统计表显示的加班日期无法与员工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一一对应,故法院无法采信公司的认定。
  • 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每经编辑:毕陆名

今年4月,西安小伙向公司索要近3年约3000小时加班费登上热搜,并引发网友热议。近日,小编在翻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一则讨要加班费的案件。该案件显示,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一员工称其双休日加班共23天、平时加班1200.8小时,要求公司给11.6万元加班费。而公司却只认可54.5小时为有效加班,并声称超过部分为虚假加班,恶意加班。

对此,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该员工延时加班工资5.6万元。

员工讨要11万加班费!公司:属恶意加班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逯某某自2018年7月26日入职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月薪为9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逯某某)加班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或确认。

2021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

一、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6日解除;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至2021年7月25日,五险一金缴存至2021年7月;

三、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6717.83元;

四、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再有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假期福利等);

五、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根据甲方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结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开具离职证明等手续……

后逯某某向北京市顺义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加班费116025.51元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717.83元。

2021年9月27日,顺义区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上述请求。然而,公司却不服上述裁决内容,并称事实与理由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司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逯某某称,其在职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及延时加班情况,公司并未支付加班工资,经其统计,双休日加班共计23天、延时加班1200.8小时,并提交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电子考勤打印件、内部加班倒休申请表佐证。

公司认可有效加班核算后为54.5小时,认为超过的部分都属于虚假加班,恶意加班。

一审法院:公司给5.6万加班工资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认可逯某某所提交的电脑考勤打印件及加班申请表照片,说明公司掌握逯某某出勤情况的相关证据,应当就逯某某出勤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而公司自认有考勤但未提交逯某某实际具体出勤情况的相关证据,逯某某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中说明中存在“加班,后附加班表”的备注,公司提交内部加班/倒休审批表欲证明逯某某的加班情况,并称签字完整的为有效加班、签字不完整的为无效加班。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经法院比对,其公司提交的有效加班或无效加班统计表显示的加班日期无法与逯某某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一一对应,有些电子考勤中标记为“加班,后附加班表”的日期,公司却统计为无效加班,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需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确认,公司提交的所谓无效内部加班/倒休审批表中绝大部分均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故公司辩称为无效加班,法院无法采信。

综上,公司仅以延迟工作时间未得到公司批准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无法采信。

公司与逯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且公司就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向行政机关进行了审批,结合逯某某工作岗位来看,法院认为逯某某确实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故其主张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逯某某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记载,其绝大部分时间均存在延时打卡情形,且记录中记载存在休息误打卡情形,可见电子考勤记录不能直接作为是否加班及加班小时数的认定依据,而逯某某自行统计的加班情况亦有重复的部分,故逯某某称延时打卡均为加班,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因双方均认可考勤一直延续记录存休,在离职前一直累计加班工作时间,在职期间会有补休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故公司应支付逯某某延时加班工资。

综合案件,法院将根据逯某某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以及其岗位情况,并结合公司提交的内部加班/倒休审批表酌情确定逯某某延时加班小时数,并核算延时加班工资。此外,公司同意支付逯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717.83元,法院不持异议。

公司不服:恶意加班必然损害单位利益

公司还是不服,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公司无需支付逯某某加班工资,理由为:

员工加班必须遵守单位关于加班审批的规定,未有审批或者审批不完整的虚假加班和恶意加班必然损害单位利益,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违背劳动法律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延时加班为91天,远远高于逯某某经审批的加班时长。故一审法院核算逯某某加班工资56428.45元明显失当。

与此同时,逯某某也不服一审判决,也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双休日加班费,应当改判增加双休日的加班工资。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逯某某加班费数额如何确定,具体又可以分为延时加班费如何确定及公司应否支付其双休日加班费。

关于延时加班费,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首先,公司一审中认可逯某某提交的打卡记录真实性,其二审中虽然对该考勤记录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故法院对其变更后的意见不予采信。该打卡记录中存在“休息误打卡”“加班8小时,后附加班倒休表”等备注,足以说明公司对逯某某的打卡记录中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长进行了区分、核实,其掌握逯某某实际工作时长。现公司主张54.5小时之外均为无效加班,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其提交的考勤记录并无逯某某签字确认,故公司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其次,公司主张仅认可有加班审批单据的54.5小时为有效加班时长,但其提交的核算加班费单据记载的加班时长超过了54.5小时,可以证明公司关于未经过审批的加班为无效加班的主张不属实。故本院对公司关于逯某某未经过审批的超过工作时间打卡系处理个人事务,均不属于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结合打卡记录、内部加班/倒休审批表等证据酌情确定的加班时长正确,其计算的延时加班费金额也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法院均不予采信。

关于休息日加班,结合公司提交的审批手续、劳动合同约定及逯某某岗位情况,能够证明其工作岗位实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据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日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故一审法院对逯某某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逯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系化名)

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