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线上求职被骂low货,以报警投诉

发布日期: 2022-11-08
来源网站:mp.weixin.qq.com
作者:五年四班劳动委员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就业歧视, 线上求职, 用人单位, 平台, 宗教信仰, 性别, 公司, 报警
涉及行业:邮政/快递, 交通物流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 服务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河南省

相关议题: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就业歧视, 就业, 招聘, 新冠肺炎

  • 一名女子在线求职时被骂low货,后报警投诉,涉事公司被平台暂停招聘功能。
  • 线上求职存在一些问题,劳动者的求职信息被平台用以牟利,容易被驱逐,舆论有时也是一边倒,指点劳动者求职中的不规矩之处。
  • 就业歧视问题屡屡发生,涉及到劳动者的尊严问题,劳动者应该采取合法合规的途径据理力争,在必要时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重申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要求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有关问题,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采取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八月十五号,

家住河南驻马店的李女士遇上了一件很莫名其妙的事,

李女士表示自己在求职平台BOSS直聘

被一家公司骂是low货。

从李女士公布的截图来看,

她当时应聘的是会计职位,

而在她表达了求职意愿后,

没想到对方直接回复了“low货”两个字。

平台暂停了涉事公司的招聘功能。

李女士称自己在网上发帖后,

该公司发声明称公司账号被盗用,

随后又删除声明,

希望该公司公开道歉。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1568900929935123&wfr=spider&for=pc)

二,线上求职的是与非

关于线上求职这一矛盾问题

我们理应一分为二地看待。

对于线上求职好的一面

已经被太多人所“熟知”,

不需要笔者再多加赘述,

而关于线上求职未被详细刻画的另一面

则应好好谈论一番。

可以说,在这互联网的一隅,

在这片网络公地上,

全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平台方从中获利,

企业亦可满足其需求,

劳动者同样获得了工作。

这种融洽关系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取得的:

平台方越来越对这片网络公地具有所有权,

企业则欣然地面对这一指数化的劳动力图示,

而劳动者则无声地被化约为数字、图像与文字。

劳动者的求职信息大肆被平台用以牟利,

劳动者反而要对其“感恩戴德”,

被这一“公共空间”所驱逐;

即使已经饱受摧残,在公司面前,

劳动者更难以采取平等的姿态,

因为“你不干,有的是人干”;

舆论有时也是一边倒,

指点劳动者求职中的不规矩之处,

仿佛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线上求职中,

一套无形的腐朽落后的价值评判标准

正丝滑地运行着,

针对线上求职的种种症结之处,

首先应该转变观念,

对根本性的制度问题有所约束;

其次,也应该采取加强监管等措施。

三,就业歧视问题

关于线上求职的争议性新闻层出不穷,

无非是花样百出的对于劳动者的嘲讽与辱骂,

这就涉嫌到就业歧视问题。

若当事人与企业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则此类事件属于民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处理此事。

关于就业歧视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

不得含有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歧视规定的,

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均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具体到就业歧视,

被侵权人可以向企业主张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

再次重申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

并就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作出部署。

要求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有关问题,

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采取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

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

在国家层面对于就业歧视问题

已经做出了不少方针政策性引导,

但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情况则复杂的多。

就有人说“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是不因为民族、

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除此之外,

根据职业特殊性,对身体条件进行一些特殊要求,

也算是在合理范围里面。”

而纵观《劳动法》、

《就业促进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也发现其中只规定了不因

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以及不得歧视残疾人、

传染病病毒携带者和农民工等。

要说到“相貌歧视”“学历歧视”什么的,

还真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为其撑腰。

而像此次新闻中劳动者所遭受的歧视

甚至都无法被分类为某种特定的歧视类型,

或者它正是作为最特殊的一种,

即就业过程中带有的普遍的歧视

(只是在某一特定时刻以一种“口误”的形式,它代表了根本性歧视的无意识流露)。

四,劳动者尊严问题

就业歧视绝不能仅理解为

在求职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

一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

而基于某些特殊原因,采取区别对待、

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

违反平等权的措施

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都属于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关乎着劳动者

至关重要的尊严问题。

与其说劳动者因为被歧视所以丧失了尊严

(从某种程度上说,不存在任何歧视的正当理由!),

不如说只有劳动者在被歧视之时,

他/她作为劳动者的尊严才

只有在这个时刻,

“即使企业对我进行了严苛的剥削与深重的歧视,

但我仍然享有和企业中的任何人同等的尊严”。

有人似乎觉得这种说法

抹煞了在正常状态之下

(某种天堂般的无歧视的幻梦)

但事实似乎正好相反,

根本不存在先于歧视的正常状态,

在劳动者真正享有他/她的尊严之前,

他/她只是尚未意识到自己已经陷于歧视之中。

关于劳动者尊严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就是“行动”,

劳动者再不可听之任之!

劳动者将动用一切合法合规的途径

据理力争,在必要时诉诸法律,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尊严也是底线,请从发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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