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反映“有幼儿园不给老师育儿假,还要扣除10天产假留用”,凉山教体局回应

发布日期: 2023-06-15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扣除, 产假, 凉山州, 职工, 单位, 网友
涉及行业:服务业, 教育
涉及职业:
地点: 四川省

相关议题:请假休假

  • 四川省凉山州机关第一幼儿园被指不按规定给老师休育儿假,还要扣除10天产假留用。
  • 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回应称,该幼儿园每年休产假的职工较多,每天还有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导致班级频繁缺岗,影响教学质量。
  • 该局表示,凉山州及西昌同城的幼儿园中,有的执行了育儿假,也有没执行的,找不到可两全的最佳方案,单位为此也很无奈。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应称,如果单位不按规定执行育儿假政策,可向工会或劳动部门反映。
  • 2021年11月9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育儿假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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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凉山州的一名网友在问政平台反映,她所在的单位凉山州机关第一幼儿园不按照规定给老师休育儿假。“从2021年育儿假实施以来,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实行,单位说育儿假产检假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本单位。”

对此,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作出回复称,2018年以来,该单位每年休产假的职工少则七八个、多则十余个;且每天还有职工因病因事请假,最多一天班级缺岗达十六七人,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经多方调查,凉山州及西昌同城的幼儿园中,有的执行了育儿假,也有没执行的。人员频繁缺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找不到可两全的最佳方案,单位为此也很无奈。”

↑资料配图 据ICphoto

网友反映:

单位不给老师休育儿假

而且产假不能一次休完

近日,凉山州的一名网友在问政四川平台反映,单位不给育儿假。该网友称,凉山州机关第一幼儿园不根据国家规定给老师休育儿假,从2021年育儿假实施以来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实行,而且产假不能休完,还要扣除10天产假在孩子三岁以内去用。

“产假遇到寒暑假不顺延,本来休产假8月底才返回岗位,因为遇到暑假就要求职工6月底提前回来上班销假,然后大家放暑假了又让已经销了产假的老师继续休产假,完全不人性化,单位说育儿假产检假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本单位。”该网友说。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而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该网友希望相关领导能为女性职工们争取相关权利,监督落实育儿假等问题。

当地教体局回复:

休假请假职工多影响教学

找不到两全方案很无奈

对此,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作出回复称,凉山州机关第一幼儿园共有在编职工75人,女性职工70人,占全园教职工的93.3%;在女职工中40岁以上24人,占34.3%,40岁以下育龄期有46人,占65.7%。2018年以来,每年休产假的职工少则七八个、多则十余个;且每天还有职工因病因事请假,最多一天班级缺岗达十六七人,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了保证全园的教学质量,凉山州机关第一幼儿园长期自筹资金聘请了50名临时职工,才达到班级人员两教两保的配置。

“经多方调查,凉山州及西昌同城的幼儿园中,有的执行了育儿假,也有没执行的。”该回复还表示,凉山州机关第一幼儿园党支部委员会、园务会就如何执行育儿假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在既要保证高质量教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期盼,又要执行育儿假以满足本单位职工的期许而导致的人员频繁缺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之间,找不到可两全的最佳方案,单位为此也很无奈。

↑资料配图 据ICphoto

回复还称,凉山州机关第一幼儿园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98天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母乳喂养30天,难产15天,合计顺产188天,难产203天,男性职工陪产假20天,2018年起执行。出于人性化关怀,单位允许休产假的职工自愿留假10个工作日,便于遇事需处理时使用。不存在产假不准一次休完的问题。

四川省卫健委:

单位不按规定执行育儿假

可向工会或劳动部门反映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四川多地网友曾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询问四川育儿假的情况。一名网友反映称,“我咨询本单位人力,人力说没有育儿假。如果是企业都得执行育儿假,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如何才能申请到育儿假?”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回复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该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你可依法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执行育儿假政策,你可依法向本单位工会或属地劳动监察保障部门进行反映。”

针对“育儿假”的一些具体问题,2021年11月9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中 “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一、“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二、“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三、“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四、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五、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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