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在网上诋毁前公司,被判道歉并赔偿1000元

发布日期: 2023-06-22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离职, 公司, 法院, 被告, 言论, 原告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 一名离职员工在网上发表侮辱性言论,对前公司进行评论,被公司告上法庭。
  • 法院认定员工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
  • 员工的言论造成了公司在社会上的名誉贬损,甚至影响到公司的招聘。
  •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社会公众要牢固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循法律途径理性维权,解决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揭秘!A公司不为人知的一面”“来自A公司的前员工告诉你,千万别入职!”“曝光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恶行”……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在网络发表上述言论,肆意评论曾供职的公司,这样的行为构成侵权吗,要担责吗?公司认为名誉权遭侵犯,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近日,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员工构成侵权,应道歉并赔偿1000元。

离职后 网上发文辱骂公司被诉侵权

2019年12月,袁某入职A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三个月后,A公司以袁某未完成业绩、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主动与袁某解除劳动关系。袁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袁某支付赔偿金,后A公司按裁决内容履行完毕。

事后,袁某在某知名网站上发表文章,以侮辱性的言论对事件进行评述,内含“曝光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恶行”“请帮我转发曝光A公司”等不当言论。

A公司称,该文章的点击量虽无法确认,但公证时已显示有41条评论,甚至有意向来应聘的人员看到该文章后,立即取消了应聘。A公司认为,袁某的行为不仅有损企业形象和名誉,也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在某知名网站公开发表文章,以侮辱性的言论对被辞退一事进行评论,客观上造成原告在社会上名誉的贬损,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法院判令被告在某知名网站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关于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考虑到本案系因劳动纠纷所引发,属事出有因,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享受言论自由同时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龙岗法院法官刘志勇指出,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利用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侵犯隐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社会公众要牢固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循法律途径理性维权,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志勇、林丹燕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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