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社会学”专题 | 魏海涛 李国卉 平台劳动者研究述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日期: 2022-12-07
来源网站:mp.weixin.qq.com
作者:社会学评论杂志
主题分类:劳动者处境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劳动过程, 劳动力市场, 劳动关系, 平台, 研究, 网络, 技术, 算法
涉及行业:服务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
涉及职业:
地点:

相关议题: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就业

  • 互联网平台经济催生了规模庞大的平台劳动者群体,平台劳动者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劳资关系和劳动保护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
  • 平台劳动者研究可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劳动控制研究、劳动自由研究、劳动关系研究和劳动主体性研究。
  • 平台劳动者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打破了传统劳动者的时空聚集模式、科技在控制管理模式上发挥决定性作用、挑战了传统劳动者以从属性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 平台劳动者的研究现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明晰既往理论对平台劳动者群体的适用程度与边界,了解理论发展的局限,为创新平台劳动者的社会保护方案提供建议。
  • 平台劳动者因嵌入于技术应用、平台控制、制度环境和法律规范而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体现出平台劳动者群体的多重面向,不同的分析范式和理论视角从不同维度探究平台劳动者群体,呈现出不同的研究类型。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内容提要:互联网平台经济催生了规模庞大的平台劳动者群体。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平台劳动者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劳资关系和劳动保护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从研究对象和研究取向两个维度出发,可以将平台劳动者研究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劳动控制研究、劳动自由研究、劳动关系研究和劳动主体性研究。文章在回顾和评述四种基本研究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劳动社会学、网络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和当前中国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经验,提出平台劳动者研究的新方向,以期推动相关研究。

卡斯特的“网络社会”概念描绘了资本主义在信息时代的组织模式,突出表现为信息通信技术下经济生产和组织的信息化、全球化与网络化特征(卡斯特,2003);而近十年来平台经济和平台企业的扩张更是将这一网络社会结构推向新高潮(Kenney & Zysman,2016)。在新型信息技术加持下,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网络社会运行得以展开的基础,改变着人类社会在市场交易、文化生产、信息传播和劳资关系等方面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与结构(张兆曙,2021)。例如,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一方面,不同领域(交通、餐饮、物流、文娱)平台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新的工作岗位,产生了规模庞大的平台劳动者;另一方面,平台经济对传统劳动模式下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劳资关系形成冲击,数字劳工、网络劳工成为平台经济模式下新的用工主体,劳动力市场和劳动过程被充分平台化与网络化(胡慧、任焰,2018)。

在新型网络社会中出现的网络劳工,其中一种表现形式是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中的劳动过程被网络化、数字化和信息化,体现为依赖互联网技术平台而出现的多种平台劳动者,包括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家政工以及在媒介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出现的大量数字劳工(邱林川,2009;姚建华、徐偲骕,2019)。与工业时代的劳动者相比,网络社会平台劳动者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第一,平台劳动者打破了传统劳动者的时空聚集模式,平台能够最大限度地突破时空条件限制来连接数量庞大的劳动者,劳动过程和工作场所前所未有地分散化(Weil,2014;Wood et al.,2019b)。在大数据运算和信息整合匹配能力的支撑下,一方面,平台劳动者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化程度前所未有地提高,在工业时代被劳动力市场排斥的群体能够成为获取工资收入的平台劳动者(Graham et al.,2017);另一方面,平台劳动者无须跨越物理边界就能够以低成本且快捷的方式融入全球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之中。

第二,在传统劳动者的控制管理模式上,科学技术往往与工作场所的制度规章、科层组织和人员配置协同发挥作用。但在平台经济时代,以“算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新型技术在平台劳动者的控制、管理和监督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Lee et al.,2015)。资本通过算法和数字信息技术以更加隐秘的手段深入对平台劳动者的控制中,深化了劳动对技术和资本的从属性(杨善奇、刘岩,2021)。例如,郑广怀等提出“下载劳动”概念来理解平台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它描绘了平台是如何将“一套精密且动态调整的劳动控制模式‘下载’到工人身上的”(郑广怀等,2020),“下载劳动”形象地传递出平台算法等新技术是如何内嵌于平台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技术对平台劳动者的塑造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代。

第三,平台劳动者挑战了传统劳动者以从属性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常凯、郑小静,2019),使得既有劳动保护框架无法完全适应平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需求。在平台算法的霸权支配下,平台资本在获取剩余价值的同时,否认对平台劳动者在现实中的实际控制与支配权,因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化和劳动过程的网络化为现实中否认平台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提供了论辩基础。因此,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并非简单的雇佣关系或劳务承包关系能够概括,两者关系表现得更加复杂多元。

平台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劳动过程、劳资关系、劳动保护等领域都显示出不同于传统劳动者的特征,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更新迭代速率在改变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也塑造了平台劳动者的多重面向。对这一新涌现出的劳动者类型,各个学科从不同分析视角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文献,梳理、总结和评价平台劳动者的研究现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理论往往因时代条件的变化而获得更新和发展,既然平台劳动者在多重维度上不同于工业时代的传统劳动者,工业时代孕育出的理论(如劳动过程理论、阶级形成理论)是否以及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平台劳动者就是必须回答的问题。总结平台劳动者的现有研究,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明晰既往理论对平台劳动者群体的适用程度与边界,了解理论发展的局限;另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再造网络社会中劳工议题新的理论出发点和创新点。在实践层面,如何兼顾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与平台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是平台劳动治理面临的挑战。对既有平台劳动者研究的梳理,有利于我们把握平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权利,识别出平台劳动者的用工关系与现存劳动保护体系的扞格之处,为创新平台劳动者的社会保护方案提供建议。

作为互联网数字平台经济模式下产生的新用工群体,平台劳动者因嵌入于技术应用、平台控制、制度环境和法律规范而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体现出平台劳动者群体的多重面向。不同的分析范式和理论视角从不同维度探究平台劳动者群体,呈现出不同的研究类型。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综合把握,我们从分析取向和研究对象两个维度出发,将平台劳动者研究划分为四个基本类型。分析取向指的是对平台劳动者的研究从何种角度出发,主要是从自变量的维度入手,包括技术取向与社会取向。技术取向关注以平台算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技术设定对平台劳动者的影响,而社会取向则将注意力放在制度、法律、组织和人际关系等社会因素上。研究对象是指在平台劳动者研究中有待说明或解释的核心关注点,主要是从因变量的维度入手,包括客观面向与主观面向。客观面向关注的是平台劳动者所处的生产结构、劳动秩序和劳动关系等方面,而主观面向则关注平台劳动者对自身和平台生产模式的理解,以及由此发展出的一系列主观感受与政治实践行动。

如表1所示,平台劳动者研究可以划分为四个基本类型:劳动控制研究、劳动自由研究、劳动关系研究和劳动主体性研究。劳动控制研究主要聚焦于平台劳动秩序的组织,尤其是以算法为核心的技术在平台劳动者控制中的作用。劳动自由研究则聚焦新技术条件下平台劳动者工作自主性的变化。劳动关系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范与平台劳动者的相互适应程度与新法律框架的确认。劳动主体性研究则关注平台劳动者的反抗及其主体性身份的展现。

劳动控制研究承继马克思劳动过程理论,追问当平台劳动者不再受时空条件限制时,平台如何实现对千百万劳动者劳动过程的组织和控制,也就是平台经济模式下劳动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陈龙,2020),具体表现为对平台劳动者劳动过程控制机制的研究(Gandini,2019;Veen et al.,2020;赵璐、刘能,2018;吴清军、李贞,2018;陈龙,2020)。劳动过程理论的核心前提是资本将具有不确定性的劳动力转换为用于实现剩余价值的劳动的过程,控制和管理由此成为资本的必然选项(Littler & Salaman,1982:252)。平台企业的利润依赖于规模庞大的平台劳动者,因此如何控制和管理平台劳动者是平台企业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沿着劳动过程的技术变迁路径(梁萌,2016),以“算法”为核心要件的新技术是平台得以实现劳动控制的关键(Kenney & Zysman,2016;孙萍,2019)。学者们识别出各种以“算法”为基础的平台劳动控制模式,譬如“算法管理”(Lee et al.,2015)、“技术-规范性控制模式”(Gandini,2019)、数字控制(陈龙,2020)等。

这种以“算法”为核心的控制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互联网平台作为劳动者实现劳动的中心,也是平台企业控制劳动过程的中心(Gandini,2019;Veen et al.,2020)。平台通过用户登录条款、用户使用界面、用户劳动过程指引监督和劳动成果评价等系统设置,使平台劳动者几乎不能自主决定劳动过程,平台拥有绝对优势地位(Moore et al.,2017)。第二,平台发展出不同类型的机制强化对劳动者的控制和管理。“算法”基础上的计件工资机制有利于鼓励劳动者多劳多得,同时削减平台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在“算法”作用下,平台会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来调整平台劳动者的薪酬(Rosenblat & Stark,2016;Gandini,2019;吴清军、李贞,2018)。比如“优步”和“滴滴”公司采用的“高峰奖励”政策即是典型。在信息不对称策略下,平台不会将关键信息向平台劳动者透露,相对于劳动者,平台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Rosenblat & Stark,2016;Veen et al.,2020)。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并不明白“算法”运算过程和平台决策过程;而且消费者和劳动者使用界面不同,平台居中同时可控制两边的界面设置与信息呈现(Jarrahi & Sutherland,2018)。第三,平台的数字控制模式能够不断高效地收集和记录劳动者日常劳动过程的活动数据,并将其用于优化既有算法系统,从而实现平台对劳动者的高度控制与精准预测(陈龙,2020;杨善奇、刘岩,2021)。第四,消费者被互联网平台引入管理与控制过程中。消费者评价作为监督平台劳动者的机制被不断强化,在降低平台企业运行成本的同时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控制与监督(Veen et al.,2020;赵璐、刘能,2018)。消费者对平台劳动者劳动过程和成果的星级评价机制强化了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劳动者不得不采取多种方式来提高自身的声誉排名(Gandini,2019;吴清军、李贞,2018)。总之,与传统行业相比,对平台劳动者劳动过程的控制在主体、策略、规模、空间和焦点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冯向楠、詹婧,2019)。

劳动控制研究文献揭示了平台资本是如何借助于以“算法”为核心的新技术体系来实现对平台劳动者精细和全过程监控的,体现了平台劳动者对平台的实际隶属关系。在平台经济时代,借助于新技术,资本以一种更加隐蔽且高效的方式控制了平台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控制仍然是平台资本获取最大化利润的关键选项。此外,工作的平台化组织模式打破了平台劳动者生活和工作、闲暇与劳动的界限(胡慧、任焰,2018),劳动者转而成为一种“全天候工人”(李胜蓝、江立华,2020);而且平台工作的分散化和个体化使得劳动者被社会、社区分隔,个体劳动者心理和精神层面的风险不断增多,面临着孤独、异化和无力的负面情绪与心理状态(Wood et al.,2019a)。

劳动控制研究沿着技术与劳动秩序实现的路径探究了智能算法系统对平台劳动者隐蔽且精细化的实时控制与监管。作为平台劳动者劳动过程的“虚拟管理者”,平台算法体系能够帮助平台资本以低成本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剩余价值生产。然而,目前围绕平台劳动者劳动控制的研究却暗含内在悖论:关于控制机制的发现多来源于对平台劳动者的研究,而作为控制主体的平台则很少被纳入既有研究中。在缺乏平台组织内部视角的情况下,针对作为控制中介的“算法”,有些问题仍然是不清晰的:“算法”是如何演化的,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平台企业是如何根据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反馈的数据来优化“算法”控制体系的?因此,在劳动控制研究中,控制主体、控制中介和控制对象三者之间应保持平衡,以达到对“算法式管理”更深入的理解。

既有研究呈现出“算法”在平台劳动者控制中的决定性作用,从不同维度刻画了“算法”在平台劳动者的任务分配、劳动监管和绩效考核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然而,“算法”是不是唯一发挥作用的元素?那些工业时代的劳动控制方式是否不再重要?劳动控制研究应在研究对象和视野上有所扩展,跳出“凡控制必算法”的窠臼,探究科层制、分包制和关系网络等控制中介在平台劳动者控制中的作用,尤其是它们是如何在与“算法”的互动中构成平台控制体系的。

首先,借助于新型技术,互联网平台重新塑造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打破了时空、阶级、种族和性别等传统劳动力市场的进入壁垒,提高了劳动力市场参与率,造就了规模庞大的不依赖任何正式组织的自由劳动者群体。区别于传统工业组织,互联网并不依赖一群固定的劳动者群体,而是依赖网络效应来提高用户粘性和扩展平台规模(邱泽奇等,2016);平台以工作灵活性和自主性吸引劳动者加入是保证网络效应发挥作用的关键策略。因此,对平台劳动者来说,他们能够灵活自主地决定参与何种类型的平台和在平台中的工作时间安排(Harris & Krueger,2015;Lehdonvirta,2018;吴清军、李贞,2018)。具体来讲,平台劳动者自主灵活就业的优势主要有:第一,平台扩大了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程度,原本被学历、族群身份和家庭生活约束的群体能够成为平台劳动者中的一员,进入劳动力市场并获得工资收入。由此,劳动者能更好地调和工作与生活的矛盾(Holloway,2016;Graham et al.,2017;梁萌,2017)。第二,互联网平台使得在全球范围内匹配劳动力成为可能,劳动者能够超越本地劳动力市场的地域界限来获得工作(Wood et al.,2019)。例如,格雷哈姆的研究团队记录了撒哈拉以南非洲和东南亚的劳动者难以在本地劳动力市场获得工作,却能够依靠平台远程获得工作的案例(Graham et al.,2017)。第三,在工作安排上,平台劳动者拥有决定什么时候工作、完成多大任务规模以及如何在不同任务间分配时间等权利,呈现出自我雇佣或独立劳动者的状态,并能因此获取更多的工作机会(DeStefano,2016;Lehdonvirta,2018)。

一些研究同时指出,平台给劳动者带来的优势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有差异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来说,平台劳动者对不受时间约束的工作更青睐,独立自主成为他们加入平台工作的内在动机和诉求(Holloway,2016;Pichault & McKeown,2019)。此外,平台劳动者能够在拥有全职工作的同时获得锻炼,这有助于释放劳动者身上潜藏的创业精神(Friedman,2014),将劳动者转变为“微型企业家”(Martin,2016;Prassl,2018)。而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平台劳动者则更加珍视加入平台工作后的直接收益:就业机会、获得收入和技能发展等(Graham et al.,2017;D’Cruz & Noronha,2016)。

另一些研究指出,在平台的技术设置影响下,平台劳动者工作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是以工作时间的延长、劳动强度的增加和工作的不稳定性为代价的(Stanford,2017;冯向楠、詹婧,2019;齐昊等,2019),灵活或许只是一种安慰(Aloisi,2016),而自由也只是一种虚假自由(李胜蓝、江立华,2020)。展开来看,体现平台劳动者虚假自由的观点主要有:第一,对将平台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平台劳动者来说,他们只能通过不断延长工作时间、增强劳动强度、忍受恶劣的工作环境和接受平台的政策调整来获得工资收入(Aloisi,2016;DeStefano,2016)。第二,随着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加入平台,平台劳动者内部通过不断竞争来获取工作,使得劳动者随时面临无就业机会和低收入的风险(Prassl,2018;Sargeant,2017)。第三,在平台技术塑造下,平台工作被不断分解和分散,劳动者对工作内容缺乏控制和决定权,劳动者难以获得技能发展和提升的空间,布雷弗曼意义上的去技能化在平台工作中得到新的彰显(Kirven,2018)。

关于平台劳动者劳动自由的两种对立观点源于研究者在平台技术设定与劳动者劳动自由之间直接建立联系,而忽视了劳动自由在不同情境中有着不同的结果。仔细辨别文献能够发现,突出平台劳动者的灵活自主是在劳动力市场领域,而强调劳动者的虚假自由则主要是在劳动过程领域。也就是说,对劳动自由的研究应关注平台劳动者所嵌入的具体场景并具体分析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自由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

劳动关系研究从既有法律法规与平台经济发展相抵牾的视角出发,分析平台劳动者在权益保护方面遭遇的困境、挑战和改革方向。平台经济的实质是劳动关系碎片化和去劳动关系化(胡磊,2019),从而对现行法律和监管体系形成压力(赵鹏,2018)。这种压力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平台劳动者无法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雇佣者或独立劳务主体(Harris & Krueger,2015;Brown,2016;王天玉,2016;王全兴、王茜,2018)。因此,文献争论的焦点是:平台劳动者是雇佣者还是独立承包人(DeStefano,2016;Cherry & Aloisi,2017;Malin,2018;王天玉,2016;常凯、郑小静,2019)?

平台企业往往宣称平台劳动者是独立承包人,认为平台发挥的只是匹配劳动者与消费者的中介角色,并不干预劳动者的劳动过程(Kirven,2018)。对平台来说,将平台劳动者划分为独立承包人将避免高昂的劳动力成本,因为法律意义上的雇佣者意味着平台企业将为平台劳动者提供一系列的社会保障(Aloisi,2016;Holloway,2016)。然而,平台声称劳动者为“独立承包人”在国内外已经遭到反驳,劳动者往往诉诸司法手段以期获得企业雇佣者的法律地位(Brown,2016;Cherry & Aloisi,2017;王天玉,2016)。

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法院往往给出不一样的结论,法官们往往只能在“独立承包人”和“雇佣者”两者中选择其一(Malin,2018)。影响司法裁判最为重要的是被称为“控制测试”(control test)的原则。该原则被用以判断平台劳动者在多大程度上依附于平台或平台企业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着平台劳动者,依附和控制程度越深,司法裁判越倾向于雇佣者一侧(Rogers,2016;王天玉,2016)。构成“控制测试”的因素众多,主要有:(1)依照协议雇主控制工作细节的程度;(2)被雇佣者是否只从事一种职业或行业;(3)工作是在雇主指挥下完成还是由专业人士独立完成;(4)特定职业需要的技能;(5)是由雇主还是工人提供工具和工作场所;(6)完成工作花费的时长;(7)是以时间还是工作量为报酬支付标准;(8)该工作是不是雇主常规业务的组成部分;(9)当事人是否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10)负责人是否参与营业(Rogers,2016;Malin,2018)。除“控制测试”外,经济现实测试和ABC测试也是被广泛运用于判断平台劳动者法律身份的准则体系。前者采用6个要素(雇主施加控制的程度、劳动者盈利或者亏损的概率、劳动者在业务中的投资、工作关系的持久程度、完成工作所需要的技能深度和工作在多大程度上是雇主业务的一部分)检测劳动者在经济方面多大程度上依赖于他所服务的企业,而后者从3个要素(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不受控制和指导,工作是在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之外、业务场所之外完成的和劳动者通常从事独立的贸易职业、专业或业务)出发来证明劳动者是否为独立合同工(吴清军等,2019)。然而,多重因素构成的控制测试并未解决平台劳动者法律意义上的类别划分问题,因为对于法官应该偏重哪些因素以及为何偏重那些因素都无法达成共识,这就构成了平台劳动者的司法裁判困境和劳动权益保障的潜在风险。

为了克服“两分法”的困境和保障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部分学者提出在“独立承包人”和“雇佣者”两个类型之外创设第三类劳动者法律身份类别,以解决平台劳动者的法律归属问题(Harris & Krueger,2015;Stemler,2016)。例如,哈里斯和克鲁格认为可以创立一种“独立工人”(independent worker)的类型,将平台劳动者置于该类型之下,赋予劳动者集体组织和谈判的权利;区别于传统雇佣者,他们认为由于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难以计算,因此不能够赋予其工资保护的权利(Harris & Krueger,2015)。但是,创立第三类劳动者的司法和政策倡议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盲目设立第三类劳动者不但会限制自由劳动力的流动(Holloway,2016),而且会使原本受到劳动保护的雇佣者因雇主依据新创设的劳动者类别政策而陷入新的不稳定风险中,从而出现监管套利的现象(Cherry & Aloisi,2017)。

为避免创设第三类劳动者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一些学者寻求在不改变既存法律和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来规制平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问题。例如,普拉斯和里萨克从“雇主”功能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平台企业作为“雇主”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功能履行程度:(1)雇佣关系的开始与终结;(2)劳动成果接收;(3)提供工作与报酬;(4)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5)企业外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平台企业、劳动者和消费者责任分担的方式(Prassl & Risak,2016)。国内学者也提出类似看法,主张从功能主义出发,分析何种责任更适合何种平台(丁晓东,2018)。也有学者提出法律体系中“控制测试”的因素过于复杂,主张依据两条纲领性原则做出判断:一是劳动者提供的服务类型,二是雇主是否在经济上依赖于劳动者提供的服务,并以此来决定平台劳动者的“雇佣者”身份(Kirven,2018)。另外一些学者跳出“两分法”的法律争议,另辟蹊径地将平台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关系放置在特许经营模式中,主张平台公司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将平台作为一种品牌授权给劳动者,从而在特许经营的规章下来认识平台公司的责任与劳动者的权益问题。这样既可以不更改既有的劳动法律体系,也能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Kurin,2017;Malin,2018)。综合来看,平台劳动者的身份判断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已有的范畴和标准,而应该综合考虑平台控制动机、平台企业策略选择、劳动者的异质性和劳动者相对于平台的事实从属性等因素的影响(王琦等,2018)。

平台劳动者的主体性首先表现在劳动者对平台规则和平台工人身份的部分认同,构造了平台经济时代新的“同意”。在工作自主性机制、计薪激励机制和星级评分机制下,平台劳动者形成了对平台和平台规则的部分认同(吴清军、李贞,2018),它们驱使平台劳动者加入新的“赶工游戏”中(杨善奇、刘岩,2021);“同意”的塑造不仅来源于平台的技术设置,而且能够延伸到日常生活中,并最终稳固劳动者对群体身份的认同(李强、刘凤杰,2021)。

然而劳动者对平台控制的“同意”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伴随着多种多样的反抗实践,揭示出算法控制模式的内在张力,也反映出平台劳动者对劳动过程和生存境遇的发声与反抗。虽然“算法”控制强大而缜密,但并非没有缺陷。研究者们从“算法与劳动者的日常劳动实践”或日常抵抗视角出发,记录了平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出的韧性实践与日常反抗(Veen et al.,2020;孙萍,2019)。一方面,针对平台提供的激励措施,劳动者有意忽略并主动地限制劳动投入的程度(Veen et al.,2020);另一方面,平台劳动者更为普遍采用的策略是一种可被称为“逆算法”的劳动实践,指的是劳动者在逐渐熟悉“算法”运行规则后,利用技术漏洞来实现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孙萍,2019),表现出理解、躲避和利用的一般路径(Jarrahi & Sutherland,2018)。平台劳动者的日常抵抗还表现在个人购买好评量、与他人共享平台账号、多个账号切换、工资谈判、工作任务转包和曝光恶劣客户等策略(Anwar & Graham,2019;Wood et al.,2019a;赵璐、刘能,2018)。例如,孙萍和陈玉杰通过对外卖骑手劳动过程中的能动性的研究,揭示了外卖骑手对平台运行规则有着足够程度的理解,并能够通过变通策略、培养私人关系和人情资源以及参与社会行动来反抗平台资本主义(Sun & Chen,2021)。

一般来说,平台劳动过程的分散性特征和平台劳动者的原子化状态使得劳动者的集体代表制度建设和集体发声反抗面临着法律、空间、组织、技术和社会分散性等多重障碍(Heiland,2020;Hannah,2020),平台劳动者很难形成集体认同感并团结起来,因此劳动者对平台的反抗往往是有限而个体化的(Poon,2019;Tassinari & Maccarrone,2020;庄家炽,2019)。然而,既有研究显示平台劳动者能够在不同情境下展现其集体团结与抗争的力量(Tassinari & Maccarrone,2017;Lei,2021),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动性来克服集体行动的障碍;其中平台劳动者的共享空间和劳动者间的社会关系是集体行动得以形成的促动性机制(Tassinari & Maccarrone,2020)。更多研究发现,平台劳动者的沟通网络在他们的集体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社交媒体在信息共享和资源扶助中起着核心作用(Lehdonvirta,2016;Soriano & Cabañes,2020),但是这种沟通网络对集体行动动员的有效性因受到劳动者身份、平台类型和任务类型影响而有所分化(Wood et al.,2018)。

集体抗争并不是平台劳动者展现集体力量的唯一方式,部分研究注意到平台劳动者创新集体组织的方式以达到捍卫集体利益的目标。由于传统工会框架无法适应平台劳动者(Katsabian,2021),劳动者发展出包括工人委员会、多方集体协议、反向评价和互助主义等在内的新的集体组织方式(Heiland,2020;Hannah,2020)。然而,由于这些新组织方式并未嵌入国家与正式制度框架中,它们对平台劳动者集体利益的影响仍充满着不确定性。

主体性研究显示,即使在互联网平台的算法控制模式下,平台劳动者也并不是完全孤立无助,而是嵌入在各种技术和组织形式中,并反过来利用这种嵌入性展现各种形式的主体性策略与实践。研究揭示了劳动者与算法的复杂动态关系,为平台经济模式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解放带来新的条件。然而,劳动主体性研究仍有不少薄弱环节。首先,目前研究大多局限于呈现不同类型的反抗策略和实践,缺乏平台劳动者反抗与平台架构和制度环境互动的分析,研究需要嵌入在组织和制度结构中予以分析,如此才能更好地呈现反抗的源起、过程和效果。雷雅雯对众包与专送骑手集体抗争的比较研究是一个例外,她使用平台架构的概念框架探究了法律、组织和技术三个维度是如何共同塑造不同类型外卖骑手的不同抗争倾向的(Lei,2021)。

其次,目前平台劳动者主体性研究的对象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内外的反抗,这样一种对劳动主体性的狭隘理解忽视了平台劳动者的多重身份面向及其嵌入劳动过程实践所可能产生的多元后果。在垄断互联网平台和精密性算法管理下,我们看到的往往是高度同质化、被抹平了群体多元属性的平台劳动者,难以看到劳动者更加丰富的主体实践及其对平台生产关系的影响。无可否认,平台劳动者的族群、性别、公民身份以及家庭身份等会对他们如何参与和体验劳动实践产生显著影响,甚至可能反过来塑造“算法”的构成与演化,而这一点也应纳入劳动主体性研究范畴之内。

平台劳动者研究的四种基本类型揭示了交织叠加在平台劳动者群体上的多重经验现实与复杂境遇,为我们理解平台劳动者嵌入的技术设定情景、生产关系结构、劳动秩序和劳动关系规制框架,以及劳动者在技术与社会性因素约束下发展出来的主体身份和政治实践提供了扎实的基础。然而,正如前文所评价的,每一种研究类型都有相应的局限,集中表现为技术(算法)决定论、法律规制的个体权利中心论和主体与反抗等同论。以“算法”为核心的平台技术设定几乎成为研究者思考平台经济劳动秩序和平台劳动自由的唯一变量因素,而劳动者嵌入的其他要素(法律、组织、关系网络)则很少纳入分析之中。在分析平台劳动者的法律规制路径时,研究者主要考虑劳动者个体权利遭受冲击的范围、程度,很少考虑平台劳动者集体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方式。最后,在呈现平台劳动者主体性时,研究者倾向于将劳动者的反抗实践与主体性等同起来,在忽略劳动者其他类型的意识形态与政治实践的同时也未考虑劳动者多重身份对劳动者主体性的塑造。

新的时代变化呼唤理论的更新与创新。互联网技术不断深入到市场交易、生产服务和生活娱乐等领域,极大地改造了人类社会的组织和运行方式,平台经济的兴起即是典型代表。当商品生产与生活服务等需求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纽带和载体时,劳动方式也从根本上被改造了,并呈现出与工业时代截然不同的劳动组织场景,平台劳动者也不同于工业时代的传统劳动者。平台经济和平台劳动者的勃兴为我们更新发展既有的理论提供了机会,我们将从劳动社会学和网络社会学两个方面展望相关的研究。

作为劳动社会学中最为重要的理论方向之一,马克思传统下的劳动过程理论致力于揭示隐藏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压迫与宰制关系(闻翔、周潇,2007),探究资本主义劳动秩序的实现机制和劳资关系的性质。随着平台经济崛起和大规模平台劳动者的出现,发端于工业时代的劳动过程理论如何促进平台劳动者的研究并获得更新发展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虽然劳动过程理论已被广泛运用于平台劳动者的研究中(Gandini,2019;Veen et al.,2020;陈龙,2020),但相关研究在研究视野和议题上窄化了劳动过程理论原有的丰富内涵,妨碍了对平台劳动者完整而丰富的理解。劳动过程理论在平台劳动者研究中的窄化体现在仅仅关注控制与反抗的辩证关系,当提及劳动过程理论视角时,总是将其与平台控制和劳动者反抗实践联系起来。虽然控制与反抗的呈现是劳动过程理论的核心关注点,但激发该传统中的其他理论元素对进一步推进平台劳动者研究至关重要。

为了克服上述研究的窄化,可以沿着劳动过程理论中的其他路径展开推进。第一,将国家角色带入劳动过程研究中,探究国家干预如何影响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与行动力量,推动国家政治与劳工政治之间的联结。已有研究揭示了不同国家在平台经济发展中的角色,但不同国家的制度环境也形成了平台企业采取何种运营和雇佣模式的约束条件(Aho & Duffield,2020;Grabher & König,2020),而这些无疑都会影响平台劳动者的生存境遇。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一方面关注国家对平台劳动者劳动力市场的干预方式和效果,探究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平台劳动者脱离平台而得以实现劳动力再生产;另一方面分析国家干预对平台劳动者劳动过程的影响,主要是揭示国家对平台资本和企业的规制方式、程度以及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平台劳动者的集体权利。第二,将政治经济学视野带回平台劳动者研究,关注平台经济时代资本积累的特性、模式和逻辑如何影响平台劳动者的劳动力市场、劳动过程与劳资关系。传播政治经济学对数字资本主义下资本积累增殖的实质以及数字劳工的劳动价值、劳动过程和劳动剥削的系列研究为社会学展开该理论视域下的平台劳动者研究提供了借鉴(姚建华、徐偲骕,2019)。研究者可以在厘清数字劳工与平台劳工的联系与区别的基础上,追问数字资本主义的特征与平台经济劳资关系的内在联系。第三,其他发展方向有:(1)探究“去技能化”在平台劳动者群体中的程度、原因、特征和对工人阶级结构和力量的影响。在平台经济中,“技能”的定义及其降格或升格的可能性受到平台劳动者类型、区域政策、行业特色、算法类型以及平台企业运行的影响。(2)平台劳动者的情感劳动探究。生活服务需求的平台化和网络化将平台劳动者与消费者联结起来,对平台经济下的情感劳动提出了新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男性成为平台劳动者后,将对以女性视角为主导的情感劳动研究形成冲击,从而更加丰富地推进情感劳动与性别研究。

卡兹尼尔森和泽尔博格在《19世纪工人阶级形成》中提出用四个变量来分析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段阶级形成的不同模式,包括资本主义结构、社会经济组织、意识倾向和集体行动(Katznelson & Zolberg,1986:14)。借鉴四个理论元素来扩展平台劳动者研究,既能够分析平台劳动者所嵌入的生产结构与劳动秩序等客观过程,也能够理解平台劳动者对生产结构和劳动秩序的体验、集体意识和政治实践等主观过程。资本主义结构关注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的一般性特征,分析平台资本积累模式如何奠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的阶级结构。社会经济组织关心平台劳动者的劳动力市场关系和劳动过程的组织。意识倾向专注于平台劳动者在劳动和生活中形成的共同感受和意识,注重的是平台劳动者的亲身实践,是平台劳动者对客观结构的一种回应。集体行动强调平台劳动者的群体意识并不是总能转化为改变群体处境的集体行动,研究者应关注平台劳动者如何克服各种障碍来形成不同形式的集体行动。分析平台劳动者在四个元素下的一般状况与差异特征,能够更加全面地呈现出平台劳动者的整体画面,避免狭隘或泛化式理解。

劳动社会学中新近有关“不稳定劳工”(the precariat)的研究得到诸多学者关注,成为一个新兴领域(姚建华、苏熠慧,2019)。不稳定工作指的是对工人来说充满“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风险”的工作类型(Kalleberg,2009)。部分学者提到平台工作的非正式化、不稳定性和去标准化等特征并不是全新的,而是全球不稳定工作现象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深化(DeStefano,2016;Stanford,2017)。然而,在宣称平台劳动者属于“不稳定劳工”前,研究者应审慎地分辨如此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因为这样的宣称可能恰恰忽略了平台劳动者在构成上的复杂性。

互联网平台跨时空跨行业的特征使得平台用工复杂多样,不同平台对应着不同类型的劳动者(Howcroft & Bergvall-Kåreborn,2019),其劳动条件、劳动过程、平台的控制边界与策略、行动能力以及对法律框架的挑战和司法救济的手段都有差异,当平台劳动者与“不稳定劳工”研究交汇时,学者需要厘清不同类型平台劳动者的差异性,如此才能辨析和厘清平台劳动者在何种特征或结果上是与“不稳定劳工”相重合的。例如,孙萍和她的同事在其最新研究中将中国外卖骑手概念化为“粘性劳工”(sticky labour),恰恰与我们通常理解的灵活自主的弹性平台劳动相反;当然这种“粘性劳工”并不代表平台劳动者集体权益和社会保障的提升,而是说明了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一种全新的关系(Sun et al.,2021)。

伴随着网络社会崛起而发展起来的网络社会学日益成为社会学中有影响力的分支学科,其对网络社会基本结构和特征、网络社会的运行模式与机制、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交汇、网络社会问题和网络社会的认同等议题进行了丰富的研究(黄少华,2013;邓志强,2015)。虽然网络社会学在核心概念界定、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式上尚未达成共识(任娟娟,2012),但我们仍能从中辨别出两条路径:网络结构和网络行动,这两条路径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平台劳动者研究。

网络结构路径关注网络社会的基本结构形态和运行模式,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如何改变了个体、群体、组织之间的联结与关系模式。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支撑的平台社会是网络社会的全新形态,代表了以平台为中介的联结模式几乎渗透到人类所有的生产生活领域,使得人类以平台身份穿行于虚拟与现实世界中,也再次激活了网络社会研究中“虚拟时空”“网络社区”“流动空间”和“网络治理”等概念在平台社会的全新特征与适用范围的探讨。从网络社会的结构路径推进平台劳动者研究主要是分析网络平台社会的生产结构、数字化运行模式和时空变化等特征是如何影响平台劳动者的劳动力市场、劳动过程和劳资关系的。例如,卡斯特的“流动空间”概念描绘了网络社会的空间逻辑,突出表现了社会支配权力与功能空间逐渐从地方空间中脱离而转向网络空间(卡斯特,2003:524);借助“流动空间”概念来理解平台劳动者所处的平台生产结构,其具有“去中介化”的空间特征(张兆曙,2018),平台劳动者能够直接凭借技术平台接入劳动力市场,并进而重塑平台与劳动者的权力关系和生存境遇。

网络行动路径关注网络行动者在网络时空中的沟通互动模式,尤其关注网络行动者的身份特征、集体认同和社会行动,包括互联网使用、网络政治参与、网络社会资本与社会支持、网络认同与人际互动等议题(谢榕,2019)。行动路径运用于平台劳动者研究将突出网络行动者的虚拟整合方式及其对行动者集体行动的影响效果。虚拟整合是以互联网技术粘性和数字化机制为基础,人类因各种需求而发生的非面对面接触(张兆曙,2021),是平台社会中行动者发生联结的主要方式。在互联网平台技术设定下,平台劳动者的工作前所未有地分散化和个体化,劳动者时空聚集模式被打破,因此如何分析原子化状态下平台劳动者的集体动员与共同社会行动是平台劳动者研究面临的挑战之一。借助于虚拟整合概念,研究者应分析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深入平台劳动者的生活与劳动过程,劳动者所形成的多维整合(包括其方式、广度、深度等),探究不同整合对平台劳动者的群体规范、集体意识和政治实践的影响效应。

以数字技术和算法逻辑为基础的平台经济在全球的快速扩张与崛起必将重塑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和平台劳动者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即是明证。关于中国平台经济和平台劳动者,有两方面现实彼此关联且充满张力:一方面,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造就了规模庞大的平台劳动者群体,而且国家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以拓宽就业渠道;另一方面,平台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现实常常见诸各种新闻媒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既促进平台经济发展、拓宽平台经济就业渠道,又保障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中国平台经济发展面对的突出问题。下面我们将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平台劳动者研究的发展趋向,以期推动相关研究的同时观照中国现实。

首先,中央政府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如果将平台经济放在目前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格局下思考,就不能孤立地就平台经济研究平台经济,但这恰恰是目前研究的缺憾所在。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结合中国经济面临宏观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的现实,探究实体经济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关系。沿着这一研究路径,相关的问题应纳入讨论范畴,比如实体经济的劳动力市场变化如何影响平台经济的劳动力市场、平台劳动者的市场谈判地位与权益状态,或者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程度(比如制造业中的机器替代劳动者)如何影响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劳动力市场的构成和平台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正式化规范化程度等。其次,202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支持以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为推手发展新就业形态。在未来中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可以预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形态将出现在平台劳动者群体中,而如何恰当地维护他们的劳动保障权益将是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面对的挑战。在劳动关系研究中,法学者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来探究既有法律框架与平台劳动者的冲突,而社会学则从劳动过程角度出发探究了平台劳动者对平台的从属性,并强调加强对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紧迫性。因此,我们在关注中国不同类型的平台劳动者境遇,尤其是其工作形式、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状态的同时,应该结合中国特有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制框架给出差异化的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方案。

最后,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经历早期相对自由发展的阶段后,国家开始更加积极地介入平台经济的发展与平台劳动者的保护之中。在中国情境下探究国家干预与平台劳动者生存境遇的关系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国家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战略及其基本特征是什么,比如中国政府如何处理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趋势或者国家如何在平台企业发展、技术发展和用户个人隐私保护三者之间取得平衡。此外,在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如何影响平台经济和平台劳动者的权益也应该引起重视,例如在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中央政府往往出台指导性意见,地方政府则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来出台相应的措施;研究者应采用比较视野来分析不同制度环境如何塑造平台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和劳动权益保障,以及平台劳动者对平台的集体回应如何受到不同地域制度框架的塑造。

沈原教授在《劳工社会学三十年》中将中国劳工社会学第三个十年的特征概括为劳工社会学的新领域和新视野(沈原,2020),本文回顾和展望的平台劳动者研究属于这一阶段。围绕着这一新型劳动者的群体特征、劳动力市场、工作条件、劳动过程、劳动权益和行动能力等方面,学界开展了丰富的研究。本文从分析取向和研究对象两个维度出发,将平台劳动者研究划分为四个基本类型:劳动控制、劳动自由、劳动关系和劳动主体性,彰显出平台劳动者群体面临的多重复杂现实。在回顾四种基本研究类型并评价其各自局限后,我们从劳动社会学和网络社会学理论传统出发展望了平台劳动者的研究。同时,我们结合了中国的现实经验来探讨平台劳动者的研究方向。

虽然平台劳动者研究处于中国劳工社会学发展的第三个十年,但并不意味着它和前面阶段是割裂的。在理论上,第二个十年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劳动过程理论仍然影响着平台劳动者的研究;在经验上,与产业工人类似,平台劳动者的构成来源仍然是农民工群体,平台劳动者仍然沿袭着农民工群体的制度印记。因此,我们应以平台劳动者的中国经验为出发点,从不同视角分析平台劳动者的生存境遇、劳动过程与主体实践,并在与传统劳动关系研究对比的基础上,致力于更新与发展相关理论概念与命题。实践上,如何实现平台经济与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均衡发展是我国面临的紧迫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因与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城乡二元体制、农民工市民化等既有议题的紧密联系而显得更加复杂。加强对平台劳动者的研究既有利于厘清国家、平台企业和劳动者三者的角色,也有利于平台经济模式下有中国特色的劳资和谐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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