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便利喝公司饮料被通报“偷盗饮料”并开除 山东邹平女子打官司:绝不接受人格污蔑|封面深镜

发布日期: 2023-09-21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差额, 公司, 饮料, 食堂, 一审, 纠纷
涉及行业:服务业, 制造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山东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 山东邹平一家大型金属制品公司开除了员工李平芳,原因是她和同事打架,但处理决定中却多了一条“偷盗饮料”的指控,李平芳对此表示无法接受。
  • 李平芳起诉公司,要求恢复名誉权、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相关费用。
  • 法院判决认定李平芳违反了公司纪律,但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偷盗,公司应支付部分工资差额。
  • 李平芳的儿子表示,公司的处理决定对其母亲造成了恶劣影响,要求恢复名誉。
  •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李平芳的行为不属于偷盗,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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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一年前,李平芳是山东邹平一家大型金属制品公司食堂员工,因为和同事打架,她被公司开除。但她的“处理决定”中,却多了一条“偷盗饮料”,这让她无法接受。

此后一年间,她起诉了原东家,案件经历一审和二审,她说要为自己讨回名誉。近日法院判决,认定她用工作便利喝公司饮料违反了公司纪律,但不能据此认定这是偷盗行为。

食堂员工打架被开除

处理决定多了一条“偷盗饮料”

李平芳今年即将年满50岁。为了恢复她的名誉权,被公司开除后,她一直在打官司。

她所说的官司,要从一年前一次冲突说起。2022年8月一天,李平芳在食堂里和同事口角纠纷,继而双方大打出手后,被公司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叫来训话,事后两人都被开除,扣除100%的安全绩效奖,解除劳动合同。

邹平某金属科技公司对李平芳、杨某某二人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受访者提供)

但在打架引发的处理决定中,李平芳发现开除理由多了一条“利用工作便利偷盗食堂饮料,在公司内造成极坏影响”,且在全公司范围内转发通报,差不多全厂的人都知道了。

李平芳被诊断出“中度抑郁”

李平芳的儿子告诉记者,这家公司在当地是一家拥有几千名员工的大型企业,知名度很高,“基本上村里和十里八乡的人,都有在里面上班的人,这件事情发生后,说我母亲是小偷,手脚不干净,对我母亲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

不认可“处理决定”

起诉公司要求恢复名誉权赔礼道歉

李平芳的儿子告诉记者,母亲不善言辞,因此关于诉讼等问题,一直是由他在帮助打理。

据他描述,李平芳在食堂工作,“食堂本来包吃包住的,平时吃个什么东西,大家都清楚。”他告诉记者,公司也规定不允许食堂员工办理饭卡并充值,理由是食堂员工本身已经解决了吃住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食堂员工“吃点东西喝点饮料”是很正常的,大家都是如此。

去年8月份被公司开除后,李平芳对“偷盗饮料”的处理决定就让她和家人觉得很蹊跷,后来分析认为,可能是纠纷打架后她多次到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处询问,让对方心生厌恶,给她的“特殊”处理。

李平芳的民事诉状

今年李平芳起诉了该公司,要求该公司向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将赔礼道歉公告在当地某报刊登报30天),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误工费65832元、交通费230元和医疗费795元。

一、二审均认定不属于“偷盗”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工资3960元

2023年9月21日,记者多次联系该公司行管科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郭某,对方并未给出回应。据李平芳儿子介绍,郭某曾询问和处理李平芳与同事打架一事,也是全程处理她们后来的纠纷的负责人。

记者获取山东省滨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李平芳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指出,该公司作为法人单位,既不是执法机关,也没有执法权,无权认定偷盗行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存在偷盗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该公司既不是执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其擅自认定他人存在盗窃,属于凌驾于法律之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行为属于对李平芳名誉权的侵犯。

律师提出,在一审庭审中该公司明确厨房工作人员可以喝饮料,调取一审的庭审录像予以证实,并举例佐证,“如果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喝了公司饮水机一口水,没有写申请汇报,是否也属于偷盗行为?在洗手间用了洗手间卫生纸,没有支付费用,是否属于偷盗行为?”

而公司则辩称,“遵纪守法是对每个公民最低的要求。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拿别人的东西是一般性的常识。不能偷拿、偷喝人家的东西,是一个人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请求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认定的“李平芳利用工作便利喝公司饮料违反公司纪律,但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属于偷盗行为”的观点重新阐明、释义或更正。

一审法院认为,李平芳利用工作便利喝公司饮料违反公司纪律,但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属于偷盗行为。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原判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邹平某公司给李平芳2022年8月份工资差额 2379.55 元、2022 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582.72元,共计3962.27 元;驳回李平芳其他诉讼请求。今年8月份,滨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李平芳为化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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