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翻译】中国劳动法系统、资产阶级霸权和阶级政治

发布日期: 2023-11-14
来源网站:www.laodongqushi.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者处境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阶级, 劳动法, 霸权, 法律, 系统, 国家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开始生效,过去认为劳动法系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但作者发现劳动法系统有助于资本主义霸权的维持。
  • 通过规范化、补偿、掩盖和转移等机制,劳动法系统能够缓冲工人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党的激进的、根本的批评。
  • 许多受访工人认为司法系统独立于经济体系,相信国家站在工人一侧,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只有后者是腐败的、偏向资本家的。
  • 劳动法系统的霸权对工人的影响并不一致,仍然有一部分工人看穿了劳动法系统的缺陷、企业和政府的隐秘关系,并试图根本上挑战资本主义世界观。
  • 本文运用葛兰西的霸权理论,试图解答劳动法系统如何转移工人不满的能力,以加深对中国劳动法系统的理解。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实证翻译】中国劳动法系统、资产阶级霸权和阶级政治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开始正式生效,过去民间大多认为这部法律和相关法律建立起来的劳动法系统是偏向工人的,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本文作者在访谈了珠三角地区115名工人后,却发现劳动法系统有助于资本主义霸权的维持。所谓霸权,在这里指的是工人对于企业行为、国家、现有劳动条件的主动或被动地同意。作者发现,通过规范化、补偿、掩盖和转移等机制,劳动法系统能够缓冲工人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党的激进的、根本的批评。例如许多受访工人认为司法系统独立于经济体系,相信国家站在工人一侧,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只有后者是腐败的、偏向资本家的。

导读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通过,过去民间大多认为这部法律和相关法律建立起来的劳动法系统是偏向工人的,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本文作者在访谈了珠三角地区115名工人后,却发现劳动法系统有助于资本主义霸权的维持。所谓霸权,在这里指的是工人对于企业行为、国家、现有劳动条件的主动或被动地同意。

作者发现,通过规范化、补偿、掩盖和转移等机制,劳动法系统能够缓冲工人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党的激进的、根本的批评。例如许多受访工人认为司法系统独立于经济体系,相信国家站在工人一侧,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只有后者是腐败的、偏向资本家的。但是,劳动法系统的霸权对工人的影响并不一致,仍然有一部分工人看穿了劳动法系统的缺陷、企业和政府的隐秘关系,并试图根本上挑战资本主义世界观。

关键词:劳动法、劳资关系、文化霸权

译者:Blue

校对:ibrido

目录

正文

原文:The Labour Law System, Capitalist Hegemony and Class Politics in China

作者:Elaine Sio-Ieng Hui

发表:2016年

本文研究了中国劳动法系统如何促使工人主动同意接受统治阶级(资产阶级加党 -国家(party-state))的霸权。曾在毛时代的中国被边缘化的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后日益扮演起重要的角色。20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了劳动合同制和经济合同制,宪法也承认了私人产权。90年代起,1992年的《工会法》、1994年的《劳动法》以及1995年的《仲裁法》相继出台,规范了中国新兴的劳资关系。此外,1999年“依法治国”的概念被写进宪法,“依法维权”的观念也被国家广泛宣传。到了2000年代,2001年《立法法》出台,明确了立法程序,修改后的2001年版《工会法》和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相继出台。 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部法律相继通过。2011年,《社会保险法》出台。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也是当下中国领导人习近平和李克强的重要议程之一。另外,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推进法官和法律从业者的专业化,加强和规范了律师培训,增加了对公众的法律援助。

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的劳动法系统是国家监管工人诉求的重要工具,通过法定的、个体的和官方认可的程序发泄他们的不满,避免工人的激进行动。然而,同时许多研究也指出劳动法执行力度薄弱,地方政府和企业不尊重劳动法。 如果上述两种说法都成立,一个有趣的疑问产生了:一个执法不力的劳动法系统怎么可能说服工人使用法律工具解决劳动纠纷,或在采取行动时遵法守法呢?如果劳动法系统完全不发挥它的调解或缓和功能,工人的反抗可能会更加激进彻底。如果工人没有到暴动那一步,那么这个或多或少有缺陷的劳动法系统怎样劝导工人不做出过激的法外行动呢?据我所知,我们对劳动法系统中内在的转移工人不满机制所知甚少:

- 国家是如何使许多工人相信劳动法系统能够保护他们的利益,从而他们不必走上街头的?

- 劳动法系统以何种方式帮助化解了资方与劳工之间的冲突?

- 工人对劳动法有多信任?为何信任?

- 在什么情况下工人愿意绕过劳动法系统采取行动?

本文运用葛兰西的霸权理论,试图解答上述疑问,以加深我们对中国劳动法系统转移工人不满能力的理解,这种能力在本文中被称为“法律调解霸权”或“法律霸权”。 与那些强调劳动法给工人带来福利, 以及那些强调工人积极运用法律获益的研究不同, 本文认为劳动法系统也是一种霸权(霸权即统治阶级的伦理-政治、道德和文化霸权)。通过四种霸权机制——规范化、补偿、掩盖和转移机制,中国劳动法系统产生了双重霸权效应,消解了工人对市场经济和党和国家的激进抵制。 本文将关注中国农民工,论证了他们受了法律霸权不尽相同的影响。许多工人容易被法律霸权左右,经劳动法系统调解之后,他们主动同意了统治阶级的霸权,另一些工人只被动同意,还有一些工人对法律霸权完全免疫,拒绝同意。这就意味着中国新兴的法律霸权较脆弱、不稳定,并不总是稳固坚实。

本文主要基于对珠三角5个城市(深圳、东莞、佛山、惠州和广州)115名工人和其他人员的访谈。此外,我们在劳工NGO和工人活动中进行了参与观察(一种广泛应用于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的研究方法,研究者事实上成为研究对象所在群体的一员,以此收集数据或解释问题),并做了系统的文献研究。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首先讨论霸权的概念,阐明该术语在当前中国研究学界的主流用法及其不足。然后解释劳动法系统在劳资关系和国家-劳工关系中的双重霸权效应,劳动法系统中固有的四种霸权机制,以及工人对法律霸权不同程度的易感性(susceptibility)。最后总结全文。

霸权与阶级政治

本文中“霸权”一词的使用严格遵循葛兰西的意思。本文没有拓展该概念以包含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之间的一切关系,而是专注于中国党-国家通过其劳动法系统在国家-资本-劳动关系方面所体现的霸权的效能。马克思和恩格斯 以及列宁主要关注国家的压迫性质,而葛兰西在他的《狱中札记》中提出了统治阶级的权力是通过国家在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利用“强制”和“霸权”组织的。 他认为,国家的强制机器有助于维持资产阶级的统治,但同时国家必须通过在公民社会建立“自己的道德、政治和文化价值观作为实际行为的常规规范“来赢得工人阶级的主动认可,以维持其阶级统治。资产阶级对从属阶级的这种思想主导地位就是葛兰西所说的霸权。由于国家权力机制中错综复杂的强制和霸权的结合,葛兰西揭示工人阶级意识和其对资本主义的叛逆不会自动出现,正如某些类型的马克思主义所预言的那样。

后续许多学者深入探讨了葛兰西对霸权的见解。 本文定义的霸权包含六个关键要素。第一,霸权是统治阶级通过影响从属阶级的知识分子、道德和政治世界观而获得的主动认可。第二,行使霸权是为了维持统治阶级的长期统治。第三,资产阶级需要为其地方利益创造一个全国性的、受欢迎的表象,以赢得工人对其领导的忠诚。第四,霸权的再生产涉及统治阶级在次要问题上做出的妥协——向工人阶级做出短期让步并不罕见。第五,国家的强制力支撑着霸权;即使是统治阶级最具领导力的国家也不能没有军事和物理力量的支持统治。第六,统治阶级的霸权是在不稳定和脆弱的社会-政治关系领域中行使的;这意味着工人阶级的反霸权是可能的。

中国研究领域的学者经常提到“霸权”一词,但其含义通常不明确且模糊。根据我的分析,文献中关于中国国家、法律和劳动的霸权理解存在至少四种不同方式。

第一,一些学者将霸权与合法性等同。例如,Teresa Wright 在讨论中国民主党和中国劳工通讯(由海外异议人士领导的NGO)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挑战中国国家的合法性时,她使用霸权和合法性这两个词互换使用。 在不定义这两个术语的含义的情况下,她在文章结论中的概念混乱表现为:“权力下放增加了被中共控制的空间,可能被一些挑战中共合法性的团体所利用......但中国大陆的政治气氛仍然极为严格,只有那些对中共霸权构成有限威胁的团体(如中国劳工通讯)可能被容许存在。” 合法性是一个通常与政治制度相关的概念,而没有考虑它与经济国家的关系。 然而,从葛兰西的视角看,霸权的概念既涉及政治又涉及经济关系。由于两者概念差异,将霸权与合法性等同是不恰当的。

第二,一些学者使用霸权表示意识形态影响或主导。Peter Gries 认为中国国家对“国家话语的霸权”受到民族主义观念的挑战,后者批评国家的民族主义话语及其外交政策未能保护国家利益。 他认为“在民族主义需求的压力下,党似乎正在失去它对中国民族主义的霸权。” 将深圳的地方专制生产体制与香港的家庭霸权生产体制进行比较,Lee Ching Kwan 指出后者依靠与中国家庭和妇女家庭责任相关的话语和意识形态来管理劳工。 尽管这种霸权使用涉及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但与葛兰西的霸权概念不同。这些作者使用霸权只是广义地指意识形态的主导,而不是具体指工人阶级接受资本家阶级关于国家和经济的世界观。

第三,霸权被一些学者当作统治、权力或控制的同义词。Dorothy Solinger 强调中国国家对流动农民工的“社会经济统治”,认为他们已经“被吸收进国家的霸权之下”。 Pitman Potter 检查中国经济改革如何加强了党国对法律制度的依赖,后者反过来约束了国家权力并挑战了“党的霸权”。 他强调“一旦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公开表达,政权就失去了对这些新规范内容和解释的重要控制。相反,通过对人事的控制保护霸权......政权试图通过对人事的控制维持对法律改革的霸权。” 像大多数使用“霸权”一词的学者一样,Potter没有精确定义它的意思。上述引文的含义即使用“权力”或“统治”替换“霸权”也几乎不变。

第四,中国研究领域的一些学者以葛兰西的方式使用霸权,并将其理解为资产阶级的道德和政治领导地位。Marc Blecher 解释说,下岗的城市工人过去接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但在后毛时代他们逐渐接受了市场意识形态。 他们中的许多人是经济改革的受害者,但令人惊讶的是,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有效。一些工人感觉到经济改革的不公平,但认为它是自然而然的。因此,许多人没有动力通过集体行动争取劳工权利。Blecher 指出,这证明工人接受了统治阶级创造的“常识”

Blecher 通过采用葛兰西的视角推进了对中国阶级政治的研究。但是,他的研究存在局限,因为第一,它是在10多年前的90年代后期进行的,过去十年发生了重大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变化,这意味着有必要重新审视资本主义霸权的问题。其次,Blecher的研究只关注下岗的城镇工人,忽略了来自农村地区日益增多的农民工——我们对他们对资本主义霸权的承受能力一无所知。Elaine Hui and Chris Chan 对中国的资本主义霸权进行的另一项研究。 他们认为“和谐社会”不仅仅是胡温时期党国传播的政治口号,而且是党国驯服不安分的劳动力、通过社会政策将工人阶级的短期关切纳入体制以确保统治阶级领导地位的霸权项目。审视2004-2011年国家状态-资本-劳动关系,他们提出和谐社会项目旨在塑造农民工的政治和道德世界观,通过吸纳工人阶级的短期诉求到社会政策中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他们关于2000年代农民工的发现补充了Blecher在1990年代对下岗国企工人的研究。然而,由于他们的研究不包括工人的声音,工人的世界观在何种程度上受到资本主义霸权塑造,及他们在何种程度上反对霸权,这些问题仍有待回答。

本文试图通过调查劳动法系统如何依靠赞同、灌输和复制资本主义价值观和世界观,建立统治阶级的道德、文化和伦理政治领导地位,来回答这些未被关照的问题。我认为劳动法系统是解剖中国党-国霸权的关键切入点,原因如下:从理论上讲,正如葛兰西指出,法律服务于霸权,通过创造和维持“某种类型的文明和公民”,消除“某些风俗和态度”,并推广某些价值观。 立法和司法部门是“政治霸权的机关”。 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劳动法律是一种意识形态,它对劳工运动产生负面影响。例如,美国的瓦格纳法案通过向工人灌输契约主义和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意识,将他们的行动限制在现有的法律机构和实践中,使劳工运动去激进化。在国内,中国党-国强烈鼓励工人使用法律解决劳动纠纷。司法部和中宣部制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计划》将推动人民群众依法维权作为重点目标之一,强调法律应该在企业内部积极执行,政府和党的干部应该“积极引导职工学法、用法……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 2013年,司法部开始实施第六个五年计划,其目标是将法律带入农村地区,方法之一是引导农村群众依法维权和履行法定义务。 政府通过法律手段遏制劳资纠纷的意图显而易见。

法律霸权和工人的易感性

对于被劳动法系统调解的资产阶级霸权,中国农民工的接受或拒绝程度不同:一些人主动同意了统治阶级的霸权,一些人只给予被动的同意,还有一些人完全拒绝同意。主动同意说明工人内化了资本主义世界观,他们的同意“采取积极承诺的形式,这种承诺基于他们深信统治集团的优越地位是正当的”,并且认为资产阶级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 被动同意表示工人只是部分同化了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和思想,或者他们虽然认为现状不公平但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工人选择被动同意“并非因为群众深刻地把社会秩序看作是他们理想的表现,而是因为他们缺乏概念工具”。 下面我将详细阐述,经过劳动法系统的调解,主动同意、被动同意或不同意统治阶级霸权的工人的观点。

(1)工人的主动同意

志明(音),28岁,受过职业学校教育。 2011年,他在深圳一家电子厂工作,但雇主在试用期结束后以不明原因拒绝续聘他。雇主声称志明工作表现糟糕,只支付他一个月全勤工资的一半。志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之后或简称劳动局)投诉,但在他上门4次后,才有官员给他的老板打电话询问案情,之后在志明和老板之间的调解会议后,雇主支付了他月薪的另一半。

志明对劳动法系统评价很高,很可能是因为他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成功拿到剩余工资。他强调“法律调解很有帮助,给了我公道”。 虽然志明在工作中遭遇不公平对待,但在一定程度上,劳动法系统为他提供了维权的渠道;这让他相信社会经济体系并非完全不公正。和志明的情况类似,一位经历过毛时代的工人指出:

“过去我们没有任何法律,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行为的准则,不然的话,就没有(社会)标准了......比如,劳动法要求雇主与工人签订雇佣合同,购买社会保险。”

另一位第一代农民工评论道:

“有些工厂真的很坏......但当老板有问题时,我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起诉老板。原来我们刚来这座城市工作的时候没有法律,现在情况改善了。”

劳动法系统消解了市场经济给工人造成的一些负面影响。一些工人,特别是那些受益于劳动法系统或经历过毛时代和早期改革时期(当时中国法律体系处于瘫痪状态)的工人,对劳动法系统表示赞赏,因为他们相信可以通过劳动法系统解决与雇主的纠纷。对他们来说,劳动法律是可以用来遏制经济领域不当行为的工具,而非有利于资本积累的司法政治机制。他们认为劳动法系统独立于经济状况(economic state)之外,而不是被经济状况(部分)左右。这显示了劳动法系统中内在的补偿机制,可以缓冲工人对市场经济的激进批评。

尽管志明认可劳动法系统,但他也意识到执法环节的薄弱。当问到执法不力是否因为政府偏袒雇主时,志明坚定地说不是。相反,他重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能力执法,但有时他们就是不执行......一些政府官员可能显得很冷漠;但是如果你坚持不懈按流程走,他们就会认真对待你的案子。相反,如果你只去劳动局一两次,他们就不会重视。维权的关键是毅力和决心。如果你不为自己的利益奋斗,他们也不会助你。

当解释一些工人为什么无法成功维权时,志明将责任归咎于他们缺乏毅力和决心,而不是劳动法执法不力或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无效。换句话说,他将工人苦难的原因归结为自身的心理和行为缺陷,而不是视其为劳动法系统的失败。

2007年,欣欣(音)20多岁的时候,从山西来深圳一家电子厂工作。她抱怨物价涨得太快,她的工资上涨跟不上涨价。通过尽可能多加班多工作,她每个月能赚3000元。

调查者:你认为工人分享了经济增长的果实吗?

欣欣:在许多方面我们没跟上......我们没得到什么好处。虽然工资上涨了,但物价上涨更快。

调查者:经济发展有带来任何积极影响吗?

欣欣:可能有。至少我们的国家变强大了。这与我们没太大关系,但当中国强大时,其他国家会更尊重我们,比如钓鱼岛事件上。

调查者:我们的国家强大,对工人有什么好处?

欣欣:对我们来说...在经济上我们得不到什么实质性好处,可能没多少。国家强大对我们影响不大。但是,如果国家稳定,对我们都有好处。如果稳定,每个人生活都安稳多了。

调查者:那么,你希望我们的国家变得更强大吧?

欣欣:是的。谁希望自己的国家比外国差呢?人人都希望国家强大。

调查者:你听说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吗?

欣欣:这意味着先让一部分人有钱,然后他们会帮助其他人变得富有... 这是我们学校课本上的说法。

调查者:你对此怎么看?

欣欣:我觉得这是对的。如果没有雇主,我们这种人怎么找到工作呢?只有他们有钱又成功的时候才能雇我们。

调查者:你不觉得有些老板赚了大钱但仍然只给工人微薄的工资吗?

欣欣:这我没多想。只要雇主按照《劳动法》对顶发工资就可以了。我已经在这个工厂工作5年了,没有出现过劳资纠纷。这个工厂还不错。

尽管她抱怨工资上涨跟不上通货膨胀,但她仍然对雇主提供的微薄工资没有异议。只要雇主不违反《劳动法》,她不认为支付工人低工资是不公平的。这种认为劳动法最权威正确的信念在工人中很常见。一名女工人评价:

“我按时上班,只要我的雇主不拖欠我工资,就是公平公正的。”

另一名男工人指出:

“劳动法这么定肯定有它的道理,都是专业人士制定的法律,肯定已经考虑到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另一名男性受访者说:

“法律是众人努力的产物,是人民群众制定的,因此肯定合理。”

社会和法律结构是过去人们行动的累积后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似乎成了外在于社会行动者的客体。 对一些工人来说,劳动法就是这样一个客体;他们几乎不会质疑法律内容是否公正,或质疑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对法律制定过程的影响。对这些工人来说,法律是评判雇主的可信和权威尺度——如果雇主合法行事,就没有理由责怪他们导致工人生活困难。这说明内嵌于劳动法系统中的规范化机制,缓和了工人对资本家阶级和市场经济的批评态度。

虽然欣欣感觉工人没有从中国经济增长中获得好处,但她仍然认可国家的发展战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类似于自由主义的“涓滴效应”理论,认为政府对企业和富人的支持最终将使社会其他成员受益,因为资产阶级推动经济整体发展。她不认为是国家支持资产阶级导致了工人被排斥在辉煌经济成果之外。她从新自由主义观点解读她的工作经历,认为资本家创造就业和推动经济,而不是剥削工人。从葛兰西的视角看,欣欣对资产阶级的霸权和市场经济给予了主动同意,用统治阶级的世界观解释她的生活经验。欣欣不去质疑不平等的经济发展不仅是因为雇主的行为合法,还因为她的民族主义情绪。她认为经济增长与她个人关系不大,但和全中国人民息息相关。类似地,一位第一代农民工指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GDP增长迅速。工人牺牲了很多,但这是值得的。现在,中国获得了一定的国际地位,中国人民可以昂首挺胸了。”

虽然欣欣和一些工人认识到他们没有从国家强大中获益,但他们仍认为强大的国家很重要,这样中国就可以对其他国家施加政治和经济影响力。这反映出在一定程度上,中国资产阶级获得了跨阶级的认可,他们的利益被普遍化为工人阶级和国家的利益。

(2)工人的被动同意

阿静(音),一名36岁的女工,来自湖南,在一家台资制鞋厂工作。 她的基本月薪与深圳法定最低工资相同。我是在一个工业区参与劳工NGO的社区活动时遇到阿静的。她不关注劳动法,因为她认为这没有必要:

“我的工资还可以,比我在家乡挣的要多,如果工厂有任何问题,我就辞职。”

在我们的谈话中,我发现阿静的雇主没有按照劳动法给她加班费,她得到的加班报酬与正常计件工资相同,而不是法律要求的正常工资的1.5至3倍。阿静不知道这一法律规定,她最初反驳我的法律建议,坚持她没有资格获得正常工资1.5至3倍的加班报酬,因为她是拿计件工资而不是计时工资。然后我给她一本NGO出版的小册子,上面解释了对加班的法律规定。后来,她动摇了自己之前的看法,对劳动法的规定表现出了更大的兴趣,但她仍一再重申,如果这个工厂的工作有问题,她辞职回老家就行了。

阿静不关心劳动法和工厂管理层的非法行为,因为她认为与家乡的微薄收入相比,现在她的月工资还算可以接受。她相信,如果对工作感到足够不满,她可以“自由”离开这个工厂来摆脱当前处境,这种想法在其他工人身上也有表现。一位中年男工人指出:

“这个厂肯定不十全十美,但我们改变不了什么。至少我现在赚的钱足以养活我和我的家人。如果老板对我很恶劣,我可以辞职,我没有被束缚在这里。”

改革开放后推行的劳动合同制掩盖了阶级剥削,将工人阶级的集体力量分解为政治上的“个人”和“法律主体”,以削弱他们的议价能力并阻止阶级意识的形成;从法律角度看,工人作为个体和雇主处于平等地位。 受到劳动合同制和自由市场意识形态的影响,阿静和一些工人认为他们可以“自由”地随时终止和老板的劳动合同。他们被动地吸收了一些统治阶级的观念,如契约平等和自由,相信当他们对工作的不满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可以通过“自由”离开工厂来行使这种自由。他们表现出对社会政治和经济现状一定的屈从和漠视,认为它无法改变,无法被撼动。换句话说,他们被动地向法律霸权给予同意。

从2008年到2011年,胡凌(音),一名23岁的生产线工人,在珠海一家大型国有电子厂工作。 他的组长从工人工资中扣除50元,以惩罚不同意加班的工人,工人必须在流水线上吃午饭。他的一些同事把这些事情告诉了更高层的领导。后来,在一次会议上,组长警告他们不要制造麻烦,并让他们“注意点”。胡凌的同事之后向劳动局投诉,但劳动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胡凌对同事的遭遇感到沮丧,他感到投诉无用,劳动法无法充分保障工人权益。因此,他只得默默地忍受组长的非法行径。

胡凌评论道,虽然中国劳动法在纸面上很美好,但问题在于执法不力。他告诉我,许多政府官员不严格执行劳动法,对工厂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问及执法不力的原因时,他说:“关系在中国用处太大了,一切都是关系。” 我们就这个问题进一步的谈话内容如下:

调查者:你听说过依法维权吗?

胡凌:呃...维权...像我以前的工厂,工人维权的结果什么样?劳动局没回应我们,也没采取任何措施。我们没有任何信心。

调查者: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做什么?

胡凌:怎么说呢...中国从里到外都很腐败,要改变这一点很难。中国很大,改变需要很长时间。我不确定我们这一代人能不能看到实质性的变革。

调查者:这是因为中央政府偏袒雇主还是个别不负责任的政府官员的问题?

胡凌:可能是个人问题,很多个人。在基层,政府干部与企业的关系很密切。无论如何,,很多人导致了这个问题。

与主动给予统治阶级同意的工人相比,胡凌更加批判劳动法系统和国家。一些受访者(比如欣欣)认为劳动法是公平和正义的,但胡凌看到了法律文本与实践之间的差异。一些受访者对国家持积极态度(比如欣欣),但胡凌对政府官员严重怀疑。但是,应当强调,虽然胡凌不相信劳动法系统,但他的反对是在法律霸权内部的逻辑中进行的。他对劳动法的批评集中在执行层面,而没有指出嵌入法律本身和立法过程中的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他对国家的质疑也停留在个别政府官员的层面,并非直指为权贵阶层服务的国家。对他来说,纸面上的劳动法当然是保护工人的,但因为个别的政府干部执法不力,让工人受了苦。和胡玲说的相似,另一位女工认为:

“劳动法系统有问题。如果中央政府制定的劳动法能有效执行,我们都会受益。但现在一些腐败的干部做不到公正地执行法律。”

理论上保护着工人的劳动法系统的存在,使中央政府整体免于因为偏袒特权阶级被责怪;许多工人认为劳动法的出台表明国家总的来说是倾向于维护劳工的。这显示了劳动法系统中固有的掩盖机制,在一些工人眼中遮蔽了中国的国家-资本纽带。此外,劳动法系统发展出了一种转移机制,使胡凌等工人将法律的缺陷归咎于地方的个别干部;政治-法律体系在维护工人利益方面系统性失败,地方政府或者部分官员则成为了替罪羊。正如学者Eli Friedman和Lee Ching Kwan强调,劳工权利受侵犯不能归咎给少数“坏分子”的行为,而是中国过去30年来所追求的发展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由于劳动法系统中固有的掩盖和转移机制,党- 国家或者说中央政府的行为在一些工人眼中是完全正当的。

黄飞(音),40多岁。1989年,他第一次从河南农村进城打工。 2008年,黄飞的左眼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受伤。住院期间,另一名工伤受害人给了他一本劳工NGO出版的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相关劳动法的小册子。出院后,他积极参加了NGO组织的劳动法知识培训班。他对那家NGO评价很高,称赞它致力于为劳工维权。当黄飞还在治疗时,他的雇主催他进行工作能力评估,让他尽快返回工作。雇主威胁说,如果他拒绝评估,就停发他的工资。有了法律知识武器后,黄飞与他的雇主交涉。他这样讲述当时的情况:

我对老板说:“我的眼睛还在疼。根据劳动法规定,我还在治疗中。你为什么催我做评估呢?你说如果我不评估,会停发我的工资。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在治疗期间,受工伤员工有权享受原平均月工资以及原先福利的待遇。我提醒你,如果你不发我应得的工资,我可以起诉你。” 我的雇主回应说,他不知道这些法律。我说:“没问题,我可以给你一些信息。你可以在阅读后决定怎么做。” 当时我跟他说的所有话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我说的与法律不一致,他可能直接无视我了,对吧?在看了我发给他的信息后,他没回复我,也没有停发我的工资。

黄飞在与高级别的雇主交涉时表现出高度的自信。劳动法让他在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中获得勇气,与他的上司平等协商。虽然如此,他对关于依法维权和依法治理的法律话语仍然嗤之以鼻。

调查者:劳动法是否为工人提供了足够保护?

黄飞:我认为政府不在乎。它不知道工人创造了多少价值。它只看到企业创造的价值,不知道公司创造的价值实际上是工人创造的。如果工人不工作,企业就无法创造任何价值。

调查者:你是指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

黄飞:我认为中央政府没有任何问题;它制定了许多保护工人的劳动法规。问题在于地方政府过度保护企业。

调查者:可以详细解释一下吗?

黄飞:当工人向雇主抱怨非法的工作条件时,劳动局做的最多只是打电话问工厂发生了什么事;他们很少进行实地调查或惩罚工厂。很多情况下,工人的投诉最终不了了之。劳动局和社会保障部门很少去查工厂是否和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查他们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所谓的依法治理和依法维权都有欺骗性质。

与被劳动法系统调解主动同意统治阶级的霸权的工人相比,黄飞对官方的法律话语持怀疑态度,不积极给予法律体系同意。然而,他仍无法跳出霸权的限制,他将劳动法系统的失败归咎给偏袒企业的地方政府官员。对他来说,中央政府颁布了许多劳动法规,因此已经尽职尽责了;导致劳动法系统失败,工人权益受损的是偏袒企业的地方政府。劳动法系统中内在的转移机制,将他的批评目标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过去的确在大力推动资本主义经济改革)转移到没有履行职责的地方政府官员身上。

(3)工人拒绝同意

李媛(音),20岁。 在职业中学学习期间,她报名了广州一家电信公司客服热线的实习岗。 当这家电信公司来她在广西的学校招聘在校实习生时,承诺每个月基本工资1200元,另加提成。 但是,当她和其他学生来到广州的线下办公室时,公司主管让他们签订只提供800元月薪的实习协议。 最初她坚持不签,并打电话向她的老师求助,但他们并没有处理。 后来,主管威胁她,如果不签协议,她将无法完成实习,因此无法从学校毕业。 最终,她在压力之下屈服了。 2012年,她从职业学校毕业,在一家汽车工厂做生产线工人。 当我询问她对劳动法的看法时,她回答:

许多政策和法律都是在政府的小圈子里制定的。劳动法是为了雇主的利益制定的。以法定节假日为例,工人一年只有11天带薪法定假期,这绝对是不够的。劳动法系统没有考虑工人的情况——它只服务于资本家。雇主认为,如果工人有太多法定假期,就没人为他们工作,他们需要发更多工资,因此赚得更少。

与那些批评集中在法律执行层面的工人不同,李媛尖锐地指出劳动法对资本家的内在利好和中国立法的非民主性质。另一位工人的点评响应了李媛的观点:

“劳动法非常不公平,它是为了服务富人,让我们更努力地工作,剥削我们。”

此外,李媛还批评了依法维权的口号:

维权?谁维护我们的权利?政府吗?它不在乎我们。当工人有诉求时,政府在哪里?我们知道要维权,可是能找谁去?在中国,维权之路非常漫长,需要很多年。在这个过程中,你会遭遇许多挫折和困难。现在的问题不是人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而是他们不知道谁能帮他们维权。

与认为工人的决心和坚持不懈是维权的关键的志明相反,李媛批评政府没有为工人维权提供适当的协助和基础设施。她没有把维权无果怪罪给个人的心理素质差,而是认为政府有义务处理工人的申诉并帮助他们维权。 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李媛认为,但中国人民不能对政府行使任何权力。她还批评工会未能帮助工人维权:

“它们只组织娱乐活动,时不时给工人一些小礼物和优惠券。”

李媛从根本上批判劳动法系统,不给予它任何同意。

劳动法系统中的规范化机制对李媛的影响要小得多。她没有以劳动法作为衡量公平或剥削的标尺。相反,她使用工人工资与工厂收入之间的差距,即资本家掠夺的剩余价值,作为不公平的指标。她强调:

我的公司找各种借口不给我们加薪和发合理的年终奖。但其实,公司仅靠出售一台变压器的收入就足以给所有生产线工人发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年终奖。他们觉得我们不懂数学。资本家就是资本家:他们总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我们工作这么累却跟他们比赚得这么少,这太不公平了。

李媛很清楚工厂产品的销售价格、工人的工资水平,因此也知道她的雇主赚了多少。因此,即使她的老板发的都是法定工资,她也感到不满意,觉得不公平。她要求有体面工资以及和雇主之间更公平的利润分配,而不仅仅是最低工资。

很可能是由于对资本剥削的敏锐意识,相比那些主动或被动同意法律霸权的工人,李媛对中国经济发展深感不满。她并不赞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战略,而是谴责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严重的贫富差距:

“政府允许一些城里人先富起来,并在沿海地区大量投资;因此,人们离开欠发达地区涌向更发达的地区。结果,不同地区发展存在巨大差距。”

2010 年,20岁出头的凌欣(音)所在的珠三角地区的汽车零部件工厂工人举行罢工,要求800 元的涨薪,进行民主的工会改革。虽然该厂工人的工资高于该市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但凌欣和她的工友们认为工资远远不够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他们认为努力工作为公司出力的他们理应获得更多报酬,因此他们决定罢工。

在整个罢工过程中,公司一直声称罢工是非法的,并安排法律专家劝说工人取消罢工。此外,罢工工人代表和他们工厂供应零部件的一家汽车集团的CEO会晤时,CEO警告包括凌欣在内的代表们,他们的罢工是非法的,并命令他们恢复生产,并威胁他们,不从命的话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凌欣当时十分慌张,因为她不清楚关于罢工的法律法规。在会议中,她短信咨询了来自一些社会团体的支持者,他们告诉她涉及罢工的法律有些含糊不清: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但也不被当成工人的合法权利。一开始,凌欣不知道如何回复CEO的指控,但后来她想清楚了:

无论CEO怎样威胁我们,我们都不应该害怕。虽然我对法律一无所知,也不清楚他说的是否属实,但我不应该害怕。只要工人们团结一致,不复工,公司就不能把我们怎么样。

凌欣接着问CEO到底哪条法律禁止罢工,但CEO给不出明确的答案。所有工人代表都否认他们的罢工是非法的。在不确定罢工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劳动法并不是凌欣反抗的动力,那些被劳动法系统调解,主动或被动地同意了统治阶级的霸权的工人(如黄飞)也如此。是工人们的团结和集体力量给了凌欣这个底层工人继续罢工的勇气,使她有胆量克服工作场所的等级森严,挑战管理层的权威。

凌欣不信任劳动法系统,因为 “它有许多法律漏洞,被企业钻了空子”。例如,她指出,只要企业给工人发法定的最低工资,就没有违法,即使员工工资极不合理,也不会受到惩罚。然而,她对此提出了质疑:

“最低工资是否足以让人们过上体面生活?政府又是为了谁的利益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

如前所述,劳动法系统,尤其是最低工资制度。让后社会主义中国的资本主义工资制度规范化了——一些工人因此认为老板支付最低工资是公平、无可指责的。然而,凌欣突破了法律体系的规范化效应,对法律规定一定正确公平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凌欣指出,中国的法治有欺骗性质,因为政府不尊重法律,偏袒企业。以她所在工厂的罢工为例,她认为区政府和街道政府支持工厂,而不是像新闻报道说的那样 ”中立 “。政府官员向罢工工人施压,要求他们复工。此外,在与管理层就工资谈判时,他们不断劝工人代表接受公司的提议。凌欣还表示,外人和公众可能会认为政府是中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但 “实际上,他们支持企业”。在突破了劳动法系统的掩盖效应后,凌欣看穿了中国政府表面上在企业之上的自主性,认为国家既不是中立的,也不是独立于经济领域之外的。

凌欣显示出对中国经济发展现状的不满。尽管中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她强调,中国的人均GDP还很低,贫富差距也日渐扩大:

“国家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工人利益为代价的。政府用廉价劳动力吸引外国投资。我们不断增长的 GDP 是牺牲工人换来的。工人为我们的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却无法分享发展的成果。政府把他们输送到城市工作,但在现行户籍制度下,年老后他们就会被 “扔回 “农村。现在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定水平,政府应该确保劳动者有足够的社会保障。”

凌欣并不支持市场经济,而是批评中国的经济增长建立在工人的牺牲之上,而工人却几乎没有从经济成果中分得一杯羹。她还谴责政府在利用工人发展经济的同时,却通过户口政策不给工人应有的社会福利和津贴。一些激进的工人也提出了类似的批评。一位中年女工告诉我:

“我们牺牲了那么多,却不能分享发展的成果。政府保护的不是工人的利益,而是企业的利益。”

另一位男工说:

“我们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流了多少汗水和泪水?但是实际上受益的却是谁?不是工人,而是有钱人和政府干部"。

结论

中国农民工曾通过抗争行动,争取被拖欠的工资、工伤赔偿、加班费等。 最近,农民工还提出了要进行民主的企业工会选举、要求高于最低工资的体面工资、厂房关闭或搬迁给予补偿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诉求。 一些研究指出,随着集体行动数量在近几年大幅增加,第二代农民工比起父辈更不愿容忍不公正行径,因此在维权方面更有作为, 在抗议中他们从只要求敦促雇主遵守法定标准,到如今开始争取高于法定标准的待遇,他们的行动逐渐变得更激进。 工人的阶级意识和资本主义的霸权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霸权是统治阶级塑造工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措施,使他们可能会批评但不会从根本上挑战资本主义经济及党和国家的合法性,会抵抗但不会采取反叛行动改变社会政治和经济体系。换言之,通过建立资本主义霸权,统治阶级旨在预先阻止工人阶级意识的出现,后者才是引发体制变革运动的关键因素。因此,把握霸权和阶级意识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本文关注了硬币中常被忽视的一面,调查了中国的劳动法系统如何被用于建立霸权和削弱工人阶级意识。

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劳动法律制度在调节劳资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它是国家构建资本主义霸权的关键载体。它产生了双重霸权效应,以抵消工人对市场经济及党-国家的激进反对。关于劳资关系,内嵌于劳动法系统的规范化机制使资本主义体系中的工资劳动、私有产权、剩余价值攫取、劳动力商品化等市场经济原则合法化。许多工人把劳动法视作鉴定雇主行为的标尺。即使他们对工作并不完全满意,只要雇主遵守法律,他们也会认为老板公平正义。劳动法系统中的补偿机制同样巩固了资本家的统治。尽管劳动法系统本质上为资本服务,它还是给了受侵害的工人解决劳资纠纷的平台。许多工人因此不觉得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结构性的剥削,将自身的苦难归咎为自己个人品质不好(如维权不够坚定)或者是个别雇主的难料的恶行。在这些工人的认知中,司法领域独立于资本主义经济领域,而劳动法是用来惩处经济领域中不当行为的有用工具。

在国家-劳工关系方面,大量劳动法条文似乎试图规范雇主,使一些工人相信国家和党站在工人一边。因此,他们将工人的不幸归因为自己的心理和行为缺陷,而不是国家对资本的偏袒。这种内嵌于中国劳动法系统中的掩盖机制,使一些工人相信政治制度相对于市场经济独立自主,并会遏制不当的经济乱象。因此,工人们不会从根本上质疑党和国家的合法性。这种转移机制也帮了党- 国家防备工人的激进抗争。由于中国政治的去中心化,地方政府负责资本积累,而中央政府专注于维护政权合法性和社会和谐。 因此,一些工人觉得政府腐败和其对资方的偏袒是地方政府或官员的过错。他们不批评中央政府或国家整体,认为他们是独立于资本运作的。换言之,劳动法系统中内嵌的转移机制将工人对国家整体或中央政府的愤怒转移到个别官员和/或地方政府身上。

通过这四种机制和双重霸权效应,劳动法系统使部分工人相信劳动法和中央政府站在劳动者一边,市场经济和行为不当的雇主会被监管。因此,这些工人面临劳资纠纷时可能不会走上街头。此外,劳动法系统消解了一些工人对市场经济、资本家和国家的根本上的激进批评,因此有助于预先阻止他们的反叛行为,并缓和劳资冲突和国家-劳工冲突。然而,应当强调这些机制并没有完全根除工人对市场经济或党-国家的不满。双重霸权以不均匀的方式影响了中国农民工。一些工人被劳动法系统调解后,主动同意了统治阶级的霸权,而另一些工人只被动同意。但也有一些工人完全拒绝给予任何同意。以我的受访者们为例,在115人中,32人和58人分别主动同意和被动同意,但25人完全没有给予任何同意。

那些被劳动法系统调解主动同意资本主义的霸权的工人赞同官方的法律表述和劳动法的实行。他们中大多数认为资本主义改革和经济增长是积极的。他们认可国家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战略,这有点像自由主义的“涓滴”理论,相信国家利好企业的政策所推动的经济进步最终将惠及全社会。他们中的许多人认为,只要雇主按劳动法支付工资,雇主就无可指摘。在他们看来,市场经济和有钱人并没有剥削劳动力,而是为工人创造就业机会,使国家繁荣。换言之,资产阶级的利益被普遍化为工人阶级和国家的利益。

只给予被动同意的工人既不完全赞同也不从根本上挑战资本家的霸权。由于缺乏获得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这些工人屈从于他们深感不满的经济和政治现状。他们相信自由市场意识形态和劳动合同制度,当面对有问题的老板时,他们选择辞职,而不是诉诸劳动法系统。另一些工人,发现他们的打工经历与官方法律辞令之间的差距,看清了法律中的空洞承诺,并不完全信任劳动法系统。然而,劳动法系统仍能促使他们被动同意,因为“他们自发的不满被主流意识形态中现成的范畴压制了”。 虽然这些工人不信任劳动法系统,但他们的批评通常针对执法不力,而不是内嵌于整个系统中的权力不平等。他们中许多人认为,中央政府立法保护工人的本意是好的,将失效的劳动法系统归咎于执法不力的地方政府或官员。

然而,内嵌于劳动法系统中的霸权机制未能获得部分工人主动或被动的同意。这些工人对市场经济及党-国家从根本上提出了质疑,拒绝服从统治集团的领导。相对而言他们免疫于法律霸权的规范化机制。他们不认为法定最低工资公平正义;相反,他们把自己的工资跟雇主赚了多少对比。此外,他们也较少受到补偿机制的影响。他们明白法律与经济不是相互独立的,立法过程和法律内容都对雇主有利,在法律面前工人和资本家地位不平等。此外,掩盖机制和转移机制对他们影响也很小。他们看穿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隐秘关系,不认为党 -国家完全独立于资产阶级。他们不仅怪地方政府或官员,还谴责中央政府或党-国家整体。简而言之,他们否定劳动法系统,从根本上挑战它再生产的有关劳资关系和国家-劳工关系的资本主义世界观。

最后,劳动法系统所传导的双重霸权以不均质的方式影响了中国农民工。由于篇幅所限,我无法详细论述工人对于法律霸权不同的易感性。然而,通过前面的工人访谈可以看出,经历过劳资纠纷的工人(如黄飞、胡凌、李媛和凌欣)倾向于不主动同意统治阶级从劳动法系统中获得的霸权。这是因为他们目睹了法律辞令与法律现实之间的鸿沟,因此对法律幻灭。经历劳资纠纷但利用劳动法系统获益的工人(如志明)倾向于主动同意,因为他们相信社会经济体系并非完全不公,法律可以遏制经济乱象。工人的代际背景也部分解释了他们对法律霸权的不同易感性。那些经历过没有劳动法系统、物质匮乏的毛时代或改革开放早期的工人,倾向于赞赏劳动法系统,因为尽管不完善,但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们提供了保护。这样的赞赏,在许多劳动法律颁布后才进城打工的年轻农民工中并不常见。此外,参加劳工NGO活动的工人(如黄飞)在接受了NGO的培训和教育后,倾向于不主动给予统治阶级同意。

法律霸权对工人产生的影响各异,这也暴露了它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在经济层面,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日益扩大的社会不平等为工人反对资产阶级霸权打下了物质基础。在法律层面,党-国家未能一直践行在法律领域树立的理想,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之间的鸿沟也使一些工人幻灭。此外,由党领导的工会无法为工人争取即便是短期的物质上的让步(再次注意这篇论文是2016年的,在快递行业和外卖行业情况完全不同),因此也无法保证工人对统治集团的忠诚。

本文表明,我们不应该认为统治阶级要么完全拥有霸权,要么完全不拥有。与将霸权视为一种零和现象的观点不同,我将工人给予统治阶级的同意分成主动同意、被动同意或不同意,这使我们能够刻画劳动法系统传导的不同程度的霸权效应,及工人对法律霸权的不同程度的易感性。此外,虽然先前对于霸权在中国的学术研究着重关注统治阶级如何再生产其支配地位,我的研究途径也识别出了法律霸权的脆弱性和被克服的可能。这意味着工人反霸权是可能的。

最后一点说明,为了理解在中国的由法律传导的霸权,本文以珠三角作为关键切入点,因为该地区劳资关系日益紧张,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迅猛,有大量外资涌入。但是,鉴于党-国家在法律领域的广泛作为:推崇法治,改革和完善劳动法系统,法官和律师专业化,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监管,以及加大立法力度,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通过劳动法系统建构霸权不仅仅是珠三角特有的现象。也就是说,法律霸权的建立在中国其他地区是如何开展的,和珠三角地区的建构过程有何不同,值得未来进一步深究。

中国劳动趋势发布文章均欢迎转载!请记得说明来源,感谢!

如果你也对于数据新闻、实证资料或文献翻译有兴趣,欢迎你加入我们一起为理解当代中国劳动议题、工人处境贡献一份力!欢迎直接寄信到我们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 你可以在信件中做个简单的自我介绍,谈谈你熟悉的劳动议题或相关的实务经验。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