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打击“假外包、假合作”,平台企业应每年报告用工数量、用工形式等情况

发布日期: 2023-12-14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企业, 劳动者, 就业, 数量, 用工, 平台, 形式, 报告, 工作, 合作, 王天玉, 实施意见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山西省

相关议题:就业, 派遣劳动/外包工作, 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对符合规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近期,山西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压实用工责任、鼓励吸纳就业、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平台企业劳动用工,切实保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合作用工应遵循“共管共责、平台主责”原则

互联网平台用工形式灵活多样,《实施意见》按照不同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关系情形分类规范指导,明确了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判定要素。

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依法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上岗和以“假外包、假合作”等形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转嫁用工风险的平台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在劳动者注册平台个人账户时或执行工作任务前与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诱导或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协议,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和用工风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加盟、代理、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等合作方式用工的,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共管共责、平台主责”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有多种复杂的用工形态,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企业间可能会出现责任推诿的问题,劳动者维权面临程序复杂、成本高昂等问题。

“平台企业在其构建的业务生态体系中,处于组织者和主导者的地位,对于整个体系的控制性是非常强的,例如平台规则、算法管理、奖惩办法等等。通过‘共管共责、平台主责’这样一种责任配置,能够督促平台更好地筛选合作企业,督促合作用工规范发展,进一步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王天玉说。

《实施意见》还规定,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报告制度。要求平台企业每年向当地人社部门书面报告用工数量、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签订、工作时长和休息制度落实、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实现对平台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

“真金白银”鼓励平台企业吸纳就业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稳就业、促就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平台社会经济价值研究报告》指出,互联网平台主要从创造直接就业岗位、生态催生就业、平台促进就业、助力重点及特殊群体就业等4方面拉动就业,建议重视互联网平台作为就业“蓄水池”和“链接器”的作用。

《实施意见》用“真金白银”鼓励支持平台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每吸纳1人补贴1000元;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每吸纳1人补贴1500元。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平台注册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平台用工发挥了就业蓄水池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新业态劳动者流动性大的现象。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正面引导平台企业创造更好的劳动条件,有助于吸引新业态劳动者相对稳定、持续地在平台体系内就业,减缓因人员频繁流动所形成的劳动力市场压力。”王天玉说。

管控劳动者在线时长 划定报酬底线

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情况,《实施意见》明确,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确保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约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要不断优化迭代算法技术,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完单时限、在线率、准时率等考核要素,充分评估各种服务场景,推动预估完单时间区间化和算法规则透明化,有效降低劳动者劳动强度。

同时,要求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进一步优化订单分派机制,对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进行合理管控。对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劳动者连续送单(服务)时间达到4小时的,系统应推送疲劳提示,确保劳动者一次性休息不少于20分钟;每24小时内累计送单(服务)时间达到一定时间的,系统应发出休息提示,建议劳动者下线休息,防止劳动者疲劳工作。

在科学确定抽成比例和报酬水平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结合工作任务和劳动强度,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支付规则,规范计件单价定价调价行为。探索建立平台抽成比例和报酬扣减金额封顶机制。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范围,劳动者在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等新业态劳动者的收入与接单数量紧密相关,每单的抽成比例就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王天玉进一步补充,“平台企业享有规则制定权,其中就包含了定价权,集体协商实际上是对平台用工定价权的制衡。新业态劳动者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过工会的进行集体协商,能够使这一劳动群体参与到利益分配当中。”

王天玉建议,工资集体协商要主抓头部平台企业,再逐渐形成行业性的协商,明确行业的基本利益格局和调整机制。集体协商能够达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集体合同,通过劳动监察等方式来保障落实效果。此外,集体协商应该随着行业发展周期而变化,比如一年一协商,推进集体协商的常态化。

“除了在行业纵向推广集体协商之外,还建议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横向推广,这样‘一横一纵’能够更好地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王天玉说。

《实施意见》还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动用工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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