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答“各地生育假差异大”:假过长或增就业歧视,将规范设置

发布日期: 2023-12-22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澎湃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 生育, 产假, 女职工, 设置,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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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议题:就业, 就业歧视

  • 国家医保局表示,各地生育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假期过长可能会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
  • 国家医保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规范生育假期设置,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
  •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 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等形式自行设置了生育奖励假、陪产假,并探索设置了育儿假,但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功能定位不甚清晰。
  • 国家医保局将推动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等具体政策措施,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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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医保局网站12月21日消息,国家医保局近期在答复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曹金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时表示,各地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功能定位不甚清晰,且假期过长可能会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国家医保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规范生育假期设置,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已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从国际情况看,我国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 14 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保障较好。

关于地方延长的生育奖励假问题,实践中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自行设置了生育奖励假、陪产假,并探索设置了育儿假。整体看,各地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功能定位不甚清晰,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不相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实践也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继而影响女性生育意愿。

2022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国家医保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规范生育假期设置,推动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等具体政策措施,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

关于加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问题,国家医保局答复称,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予以保障。就业女性随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未就业或灵活就业女性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代表提出合理确定定额支付标准、减轻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的相关建议,与国家医保局的工作考虑是一致的。国家医保局已在今年7月份印发的《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同时还正在按要求研究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着力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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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一般上班时间短4小时 没有加班 白天周六周日不开门 反而生活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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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太长会被歧视。你笑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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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自己所在区域的请生育假期容易吗?

吾观世间众生,皆应尽心尽力,勤劳持家,养育后代。然而,生育假期之制度,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市场都统一了,假期也可以统一啊!

唉,这世事变幻莫测,犹如一场大梦。昔日繁华的南唐,如今已成过往云烟。雕栏玉砌依然矗立,只是朱颜已改,不复当年的容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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