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抢救48小时”之限有争议

发布日期: 2024-01-11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中工网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
关键词:工伤认定, 工伤, 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 小时, 家属, 时间, 职工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工伤/职业病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 由于医疗技术的提升,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工伤认定引发争议,家属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
  • 工伤认定涉及逾百万元的工伤补助,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 一些律师认为,单纯以抢救时间来认定工伤过于僵化,应回归工作原因。
  • 建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工作原因”要素,将48小时仅设定为医疗费用承担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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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伤死亡“抢救48小时”之限有争议(主题)

工伤死亡“抢救48小时”之限有争议

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后不治情况常有 律师:工伤认定应体现关怀本意(副题)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肖欢欢

如今上班族的工作负荷普遍较大,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乃至抢救无效身亡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连日来记者调查了解到,视同工伤的“48小时之限”在实践中却面临争议:一些死者因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家属最终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有法律专家表示,随着医疗技术的提升,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标准应当进行修订和完善。

高敏在指导重症患者家属填表。

抢救“超时”不能认定工伤案例时有发生

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器官捐献协调员高敏经常接触到在医院进行抢救的劳动者及其家属。“医院表示患者救治无望了,让我们和家属协调器官捐献事宜,问过家属后才知道,有的患者不仅人救不回来,因为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还不能认定工伤。”

最近她就曾遇到一个这样的案例。一位患者抢救了几天花了几十万元,家属手头已经没钱继续治疗了,也超过了48小时的工伤认定时限,最后患者没有抢救过来,且因为没有在去世后的几小时内迅速进行器官移植,患者的器官最终也没能成功捐献。对于这样的结果,这位患者家属十分懊悔。“患者家属泪流满面地表示,花掉几十万元不仅人没救活,还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最后器官也没能捐献。”

高敏说,在先进医疗技术设备和药品的帮助下,不少重症病人的抢救时间很容易超过48小时。近年来,因为“超时”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时有发生,已经成为一个公众关切的法律问题。

“48小时之限”事关逾百万元工伤补助 曾引发大量诉讼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嵩长期从事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与诉讼,对于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之限”,她深有感触。她告诉记者,工伤认定在现今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占据越来越高的比例。“‘视同工伤’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项特殊规定,但其中关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条款,在各级、各地、各时期的法院均出现过不同认定,导致家属、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无法形成稳定预期,引发大量无必要的诉讼。”

徐嵩表示,在现有医疗水平下,部分病例48小时尚不足以确定病人是否仍有持续抢救的必要。同时,我国目前缺乏法定的统一死亡标准,死亡时间是以“脑死亡”“呼吸心跳停止”还是“临床宣告”为准?目前均没有定论。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都使得“48小时之限”在实践运用中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为什么工伤认定如此重要?徐嵩解释说,因为工伤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家属所能获得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共有三项: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按2022年的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9283元×20=985660元。也就是说,如果职工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家属最终能获得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超1分钟都不行? 律师:单纯以抢救时间来认定工伤过于僵化

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淑菁也表示,工伤认定与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林淑菁表示,设置“48小时之限”主要考量的是,如果患者救治时间太长,工伤因果关系不易认定,同时也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负担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避免认定范围无序扩大。

她说,“48小时之限”近年来备受争议,但从各地执法实践来看,此条款往往被作为严格的解释。“但仅以抢救48小时作为考虑,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道德困境。”比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重疾,在送医院抢救时,一旦救治难度大,家属可能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同时,病人救治过程中有时还需要转至条件更好的医院,如果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大部分均会超过48小时。

此外,抢救时间还会因为疾病本身、医院救治能力以及个人情况有所差异,也都可能会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如果抢救时间是48小时1分钟,最后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家属肯定很难接受。难道超一分钟都不行?所以,不考虑是否为工作因素,单纯以抢救时间来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过于僵化。”

回归“工”本源 工伤认定应体现关怀本意

如何才能避免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给家属带来的困扰?徐嵩表示,应该以人为本,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增加“工作原因”,让工伤认定回归“工”的本源。徐嵩建议把条款修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与工作有关联的疾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与工作有关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的疾病与工作是否有关联。

第二,把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仅设定为医疗费用承担的分界线。她建议,可明确如果医生诊断48小时抢救无效或者概率很小的,且此过程不可逆的,家属超过48小时仍要求抢救的,此后的医疗费由家属承担,但不影响工伤认定,48小时内的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抢救超过48小时而家属不能获得工伤补偿所带来的大量不必要的诉讼,也可以形成良好的参照。”

林淑菁也认为,工伤认定应着眼于“工作原因”这一要素,而不是抢救时长。“48小时之外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死亡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还是应认定为工伤,这样既增加了灵活性和实操性,也体现了立法关怀劳动者的本意。”

她表示,从这一角度进行完善,既可以避免发生伦理风险,也可适当地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从而避免工伤认定范围的无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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