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每天提交工作日志被开除,法院: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及赔偿金

发布日期: 2024-02-19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九派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绩效工资, 赔偿金,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 录用条件, 公司, 贸易, 情形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绩效考核, 劳动合同, 工资报酬, 工人仲裁/起诉

  • - 某贸易公司以员工未提交工作日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雇,判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及赔偿金。
  • -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需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需符合法定程序。
  • - 法院裁定某贸易公司需支付员工绩效45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81.13元。
  • -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某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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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王某某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内容,工作岗位为金融区域经理。2022年9月,某贸易公司以王某某工作期间出现26次无故不提交工作汇报的情况,按《员工手册》规定,此行为已达到6次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对此提出仲裁申请。经审理,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王某某与某贸易公司于2022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拖欠绩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贸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凯里市法院提起诉讼。

02

裁判结果

凯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提交王某某2022年9月的绩效表显示“因违规开除,绩效为0”,因其提交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中并未载明该情形所对应的具体分数,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贸易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提醒王某某未提交每日报告时,也未告知其已经违纪,故某贸易公司以此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该法院最终判决:某贸易公司与王某某于2022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2022年9月绩效45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881.13元。后某贸易公司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负有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未提供充分证据,也不属于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04

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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