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谁来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发布日期: 2024-02-28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中国青年报
主题分类:劳动者处境
内容类型: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支付加班费, 休息权, 保障, 用人单位, 隐形, 中青报, 时间, 中青网
涉及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 服务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工会

  • 互联网公司员工面临线上加班压力,影响离线休息权。
  • 最高法院认定“隐形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保障劳动者权益。
  • 不定时工作制不能成为拒付加班费的借口,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
  • 政府部门应完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加强监管,保障劳动者权益。
  • 工会及相关单位推动“一函两书”制度,纠正违法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2月18日凌晨3点20分,距离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班时间不足6小时,某互联网公司95后员工王舒(化名)长叹了口气,合上电脑。

这是王舒春节假期的第二次“OT”。王舒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OT即over time(加班),他们经常用“OT”隐晦地表示加班。在她社交软件的搜索栏输入“OT”,相关聊天记录多达百余条。“最后一天假期了,领导要求明早交一份项目阶段汇报,这不明摆着OT,让我赶进度。”然而,除了隔三差五加班,王舒所面临的职场现状,还有24小时随时在线的紧迫感。

数字时代,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能随时随地完成部分工作。近一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员工因非工作时间“线上加班”,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对此,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多名年轻人,他们表示,“手机从来不敢调静音,‘下班后失联自由’已成为职场奢侈品”。如何界定“线上隐形加班”?如何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线上加班”也受劳动法保护

2024年1月,最高法、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李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

2020年4月,李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试用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其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要求该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等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三天休息日到岗的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吴博文解释说,“隐形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利用社交工具在非工作时间开会、安排工作任务、要求从事或回复与工作相关的事项等,使劳动者在下班时间、周末等法定假日仍处于工作状态,这种状态相对于传统的在工作场所加班,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

“‘隐形加班’与传统加班并无本质区别,认定标准也基本一致。”吴博文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隐形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问题。

该院在认定“隐形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了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吴博文也表示,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这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事先通过规章制度或者约定等方式排除该规定的适用。”

“不定时工作制”不能成为拒付加班费的借口

2024年1月下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在向北京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到,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此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李女士是某科技公司产品运营人员,因不满公司下班后一直要求她工作,她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公司认为,双方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属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冯喜良认为,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应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不得强制员工加班或利用“隐形加班”增加员工负担。对于超时工作的情况,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

他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不定时工作制是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有明确的适用对象,需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

近日,最高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纠正用工违法行为,推动根治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社会关注问题。

“一函两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纠正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简称。“一函”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在冯喜良看来,“一函两书”制度重在源头预防,目的是通过协调协商方式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但由于我国关于线上加班的界定标准尚未明晰,“隐形加班”举证难上加难。

“劳动监察执法力量薄弱,处罚手段有限,在劳动者不主动投诉时,执法部门通常难以监察到‘隐形加班’。”冯喜良建议,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同时通过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构建快捷、灵活的监管系统,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权益保障,避免违规操作。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