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眼观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容永祺:建议允许企业用补充医疗险资金买商业健康险

发布日期: 2024-03-08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中新经纬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医疗保险, 商业, 列支, 职工,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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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3月8日电 (李自曼)8日,中新经纬获悉,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区域执行总监及荣誉顾问容永祺带来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服务相关制度机制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区域执行总监及荣誉顾问容永祺 受访者供图

容永祺表示,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有利于减轻职工的自付医疗费用。中国逐步迈入中度老龄化,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面临更大的挑战。补充医疗保险为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一种补充。推动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将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长远减轻国家公共卫生开支负担。对企业发展来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提供额外的医疗补助,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

容永祺指出,目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过程面对不少挑战。首先,企业的用人成本不轻,除了职工工资总额外,还要为职工缴付“五险一金”。加上企业购买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可否“税前列支”没有明确规定,各地部门处理不一,降低了企业为职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的意愿。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服务相关制度机制,容永祺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明确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列为企业税前列支。在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明确包括“商业医疗保险”。各地税务局在核准企业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是否列入税前成本有不同的解释。建议中央相关部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允许企业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购买受监管保险机构出售的合资格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关费用可享“税前列支”政策。保险保障范围除了医疗保障外,也可包括重疾、长护等健康保险。

二是其他与补充医疗相关服务的费用可享“税前列支”或税优政策。除了商业医疗保险,部分企业会为职工提供健康管理或改善服务,或购买相关服务。建议明确允许企业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认可健康管理机构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部门判定可享“税前列支”税优政策。

三是允许企业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当前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保费计入职工个人收入,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明确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列为“税前列支”,可以设一个最高额度。

(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李自曼:[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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