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生娃后被学校安排为清洁工,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4-03-11
来源网站:3g.k.sohu.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清洁工, 教师,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 调岗, 小学, 法院, 产假, 违法
涉及行业:教育, 服务业
涉及职业: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工人仲裁/起诉

  • 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但仍有用人单位损害女职工权益。
  • 某女教师产假结束后被违规调至清洁工岗位,法院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和拖欠工资。
  • 法院强调保护妇女生育期间劳动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尊重妇女权益,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关系或任意调岗。
  • 某小学违法终止女教师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女教师未及时返岗导致部分工资差额,法院酌定相关工资。
  • 法院判决有利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康玉衡 张钊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然而现实中,仍有个别用人单位损害“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件。

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与某小学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谢某因生产,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某向某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谢某未出勤。

2021年6月15日,某小学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某小学与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订。谢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小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官介绍, 本案中,某小学于2021年7月10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延续至谢某2021年9月7日哺乳期满,违反了上述规定,某小学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对于谢某要求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谢某在某小学处工作了7年零2个月,产假前的平均工资为3892.09元/月,故某小学应支付谢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381.35元(3892.09元/月×7.5个月×2倍)。

关于拖欠的工资问题。谢某产假结束时曾向某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谢某岗位为教师,某小学应当提前为其安排对应岗位,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担任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且无证据证明前述安排有正当理由。

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造成谢某上述期间内未出勤的主要原因在于某小学。但谢某未及时返岗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导致其损失扩大,且鉴于谢某确未提供劳动,故法院酌定相关工资差额。

本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法院对妇女生育期间劳动权益的积极保护。法院通过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妇女经济上的救济,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亦对用人单位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期满等理由,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