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6-10
来源网站:hrss.ah.gov.cn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 措施, 资金, 施工, 政府, 工程款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安徽省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拖欠工资

  • 《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旨在确保工程项目具有施工需要的建设资金,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更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 该措施包括事前预防措施、事中监管措施和事后处置措施。其中,事前预防措施包括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法定义务,全面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
  • 事中监管措施包括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实行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明确建设单位工资拖欠预防、处置和报告等义务。
  • 事后处置措施包括明确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案件督办查处职责,加强欠薪争议案件处置和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司法执行力度等。
  • 该措施强调落实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或清偿工资有关规定,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落实制度主体责任,强化相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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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皖人社发〔2022〕10号,以下称《若干措施》)。现对《若干措施》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在工程建设领域,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关键是要确保工程项目具有施工需要的建设资金。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是我省根治欠薪工作的重点领域,一些项目资金不落实即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前端拖欠工程款或支付工程款不及时,是造成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也将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处罚责任以及工资支付清偿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起草《若干措施》,是及时贯彻落实《条例》等规定的需要,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更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参考借鉴省内外已出台政策文件,形成《若干措施》初稿。经书面征求省市有关单位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若干措施(送审稿)》。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高院印发实施。

(一)事前预防措施。一是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法定义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作了重点强调,依据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职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审批管理、资金拨付等环节细化相关约束性措施。二是全面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是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依法约定人工费用拨付。

(二)事中监管措施。一是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强化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保障措施。二是实行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三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支付人工费用制度。四是明确建设单位工资拖欠预防、处置和报告等义务。五是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化解处置欠薪隐患。

(三)事后处置措施。一是明确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案件督办查处职责,实行联动查处、一案多查,加大不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处罚(处理)力度。二是加强欠薪争议案件处置,健全完善裁审、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进一步强化监管合力。三是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司法执行力度,明确各类强制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问题。四是加强信访调解工作,并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信访事项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参考指标。五是落实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或清偿工资有关规定。六是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落实制度主体责任,强化相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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