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老人就业难,政协委员建议将年龄歧视列入法定就业歧视

发布日期: 2023-03-02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南方都市报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就业,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就业歧视, 灵活就业, 老年人, 建议, 法律, 情况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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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人社局回应60岁分拣工在岗猝死时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引发社会热议。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南都记者就此问题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作为关注养老问题的“提案大户”,早在2019年,鲁晓明就曾提交关于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平等法律保护的提案,建议在立法规划中增列《老年人平等就业法》或修改《劳动法》,设专章规定老年人就业权,保护老年人就业权益。

南都记者注意到,围绕我国就业老年人的劳动权益司法保障情况,鲁晓明曾对1033份涉老年人劳动关系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聚类分析。结果表明,近九成的法院将就业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承认就业者的劳动者地位,“由此带来了年龄歧视、老年人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等严重问题。”

他告诉南都记者,这暴露出我国对就业老人保护的不足。“我认为就业老年人既然和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应因‘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有没有领取养老金’区别对待,这也是未来我们努力要解决的问题。”鲁晓明说。

南都:近日,某地人社局回应60岁分拣工在岗猝死时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引发社会热议。我们注意到工伤认定一般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引发争议的焦点在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就业老年人和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鲁晓明:我也关注到了这个话题。地方人社局的回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都规定,就业老年人享受劳动者地位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个是没有领取退休金。

也就是说,一般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被承认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否则,就判定就业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能获得与劳动者地位对应的制度保护,无法获得工资之外的福利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比如无法享受“五险一金”、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职业危害防护、最低工资保障等等,这对于一部分就业老年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这个案例其实暴露了我国对于就业老年人保护的不足。因为再就业老年人同样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照单位指令劳动,已经和用人单位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既然和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应因“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有没有领取养老金”区别对待,这也是未来我们努力要去解决的一个问题。

鲁晓明:通过对司法裁判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阻碍就业老年人获得劳动者地位的最大障碍来自法律制度。《劳动法》虽对此无明确规定,但法释(2010)12号第七条对法官裁判构成刚性约束。法官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就业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致使就业老年人只能获得一般民事主体地位,而不能获得与劳动者地位对应的制度保护。在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通过能动司法实事求是地根据同工同酬原则赋予就业老年人平等就业权几乎不存在空间。

鲁晓明:我想最需要优先考虑的其实就是工伤保险。老年人的身体机能相对来讲本身在不断下降,工作中遇到工伤的情况相对更多。如果有工伤保险,就免除了一些后顾之忧。

但现实生活中,再就业老年人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并不乐观。就像我前面提到的,再就业的老年人更多被视为一个劳动的提供者,而不是劳动者,很难享受到劳动者的待遇。

我也在此前文章中建议,在工伤保险方面,采用传统方式就业的老年人,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对于灵活就业的老年人,应当允许其参加工伤保险,以解决参保难的问题。(注:来自《积极老龄化视角下之就业老年人权益保障》一文)。

南都:您早在2019年就带来了《关于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平等法律保护的提案》,提案有答复吗?您觉得这几年有没有一些变化?

鲁晓明:我很早就关注老年人就业权益保护问题,之前的提案也确实收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从这几年来看,给予老年人就业更高程度的保护,这个方向肯定是对的,在国家出台的一些长期性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有所反映,比如我们看到《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提到,“要发挥老年人力资源,要促进老有所为”,老有所为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老年人就业;《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探索适合老年人的灵活就业模式等等。

不过“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平等法律保护”这一问题,牵涉多方面利益,需要审时度势、稳步推进。我想关注的人多了,讨论的人多了,慢慢就会形成共识,继而推动相关政策制度出台。记得五年前我提起“积极老龄化”的时候,当时周边的人更多觉得这件事离大家比较远,现在人们对于“积极老龄化”都不觉得陌生了,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了。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职业指导师马建颖在帮助求职者加入求职指导群,方便他们接收求职信息、获得就业指导。求职者中不乏低龄老年人。 新华社发

南都:最新调查发现,有近七成低龄老年人有再就业意向,但要想找到合适的工作遇到很多阻碍。对于低龄老年人就业难,您有何好的建议?

鲁晓明:首先就是消除法律中对老年人就业中歧视性的规定;第二,借鉴国际上通常做法,扩宽就业歧视范围,将年龄歧视列为法定的就业歧视类型。现在我们很多单位不管什么工作岗位,都会写年龄限定多少岁以下,在年龄跟工作能力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这就属于年龄歧视。

还有一些深层问题需要解决。对于企业来说,有的出于成本考虑不愿意聘用老年人,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采取一种更加灵活的薪酬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

比如,建立就业老年人基准就业比例制度。日本《改正职业安定法》和《雇佣对策法》规定,企业对老年人负有6%聘用比例的努力义务。韩国《高龄者就业促进法》规定,300人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聘用的高龄者比例不能低于聘用人员总数的2%。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行业特点,规定一定的就业老年人基准比例。对于达到这一比例的用工企业给予一定税收减免或就业补贴。

南都:最近,“延迟退休或于2023年公布”“促进低龄老人就业”话题引发了很多讨论。您怎么看一方面呼吁延迟退休,另一方面老年人就业的就业保障还有诸多问题待解?

鲁晓明:这其实是两个问题。延迟退休是现在就业的人晚一点退休,他们这一部分人一直受劳动法保护。老年人就业保障针对的是退休之后再就业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根据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性质来决定劳动者的待遇,建议适当弱化法律的强制性,赋予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自主权。为实现老年人的灵活就业,在立法时可给予用人单位与就业老年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多的自主性,允许双方协商确定,构成隶属性较强的劳动法律关系还是隶属性较弱的劳务法律关系,满足不同老年人对于就业形式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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