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平台与小哥不存在劳动关系?“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 2022-04-07
来源网站:www.workercn.cn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劳动关系, 就业形态, 用工方, 专送骑手, 网络, 公司, 用工, 平台, 骑手
涉及行业:交通物流业, 邮政/快递, 外卖, 服务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就业, 工人仲裁/起诉

  • 江苏省南通市一名快递小哥儿差点因平台“霸王条款”遭受不公正待遇。
  • 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哥儿与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企业的“骑手与公司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条款被判无效。
  • 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形式多样,需要保护劳动者权利。
  • 劳动者应根据实际需要,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工方式。
  • 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关系的判断,要坚持包容审慎、“双维护”的态度,既要尊重契约自由,也要遵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以更好地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互联网+”新业态经营模式下,网络平台公司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工方式,既可以选择灵活就业,也可以选择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用工。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既要尊重契约精神,也要遵守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近日,江苏省南通市的一个快递小哥儿就差点因平台“霸王条款”遭受不公正待遇。

王某经江苏省南通市某网络公司招聘,通过App注册并签署协议后成为全职专送骑手,被安排至指定站点夜班班次从事配送服务。

该网络公司为某互联网外卖平台区域承包商。根据平台骑手App软件使用协议规定:网络公司与平台公司合作,负责骑手招聘、面试、签订相应用工合同/协议、日常管理、发放薪资/报酬;骑手与公司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该网络公司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险,按接送订单数量计算配送费用,并进行考核,通过一定方式向王某付款。

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经网络公司招聘,通过平台App注册成为全职专送骑手,在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评价考核等方面接受网络公司管理、指挥和监督。王某对网络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王某的劳动报酬虽非由网络公司直接发放,但从该工作中获取劳动报酬,本质上并不改变其依附于网络公司的性质,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涉案平台企业App软件使用协议规定的“骑手与公司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应属“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形式多样,给劳动者权利保护带来新课题。本案确认外卖骑手与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其下一步主张工伤待遇铺平了道路,保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新业态经营模式下,网络平台公司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格式合同从而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工方式,既可以选择灵活就业,也可以选择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用工。

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关系的判断,要坚持包容审慎、“双维护”的态度,既要尊重契约自由,以保护用工市场的流通性、用工灵活性,也要遵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依法确认劳动关系,以更好地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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