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教师临退休被开,同工同酬不应是空话

发布日期: 2025-03-30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南方都市报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合同工, 同工同酬, 退休, 教师, 合同, 用人单位, 办理退休, 劳动合同法, 技师学院, 学院, 合同制, 依法
涉及行业:教育, 服务业
涉及职业: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者
地点: 山东省

相关议题:退休, 劳动合同, 工资报酬

  • 山东泰安技师学院的合同制教师张莉,在即将退休时被学院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约。
  • 泰安技师学院承诺给张莉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待遇,但此前未有合同工退休的先例。
  • 张莉工作31年,工资维持在较低水平,与编制内教师存在明显待遇差距。
  • 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张莉与学院的合同却未遵循此规定。
  • 张莉的案例引发对合同制教师权益的关注,呼吁同工同酬,保障合同制教师合法权益。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山东泰安,居民张莉在泰安技师学院以合同制教师身份工作31年,临近退休时,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学校的回复是,没有给合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先例,也不会开这个先例。泰安技师学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在去年6月给了张莉一份书面的文件,同意给她办理退休并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她也在文件上签字了。”

看来,张老师的“诉求”已经得到满足,而她为何还要“维权”?除了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外,也是希望以自己的遭遇唤起对合同制教师权益的重视。对于合同制教师,应确保做到与编制内教师同工同酬,依法维护合同制教师的合法权益。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该学院在与张老师的聘用关系上,存在一大堆问题。2008年学院与张老师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张老师已经在学校实际工作15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从2008年到2024年,张老师和学院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均有相应期限。而且,学院终止合同时,距离其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五年,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该法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合同制教师,张老师在学院承担了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和多种职务。然而,她一直没有享有和编制内教师同等的待遇。据报道,多年来,她的工资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到最后每月仅2000元左右,与有编制的教师相比差距悬殊,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不论是该校对合同教师同工不同酬,还是不为合同制教师办退休手续,都是为了“节省”投入,推卸责任。经过张老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学院已经答应其退休的诉求,这是令人欣慰的。但是,学院的相关做法不能一笔勾销,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依法依规对学院存在的违法违规、侵犯合同教师合法权利的做法作出处理。

这对于我国正在推进的教师聘用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取消教师编制,按合同聘用,这是我国一些地区、学校正在推进的教师聘用改革。很多教师担心取消编制后,教师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这就必须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以同工同酬保障合同制教师的权益。

一方面,合同制老师要重视维护自己的权利,在遭遇不公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主管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的监管,教育督导部门与劳动人事部门,要针对学校没有依法保障合同制教师待遇与权利问题进行治理。

文|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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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事实是按身份分配,按是正式工还是合同工分配报酬,根本不遵守劳动法,实际上是把一部分人少发了,另一部分人就能多发

我也是合同工,单位想开你,你不走就给你小鞋穿,你受不了就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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