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提供全职工作 法院判决成立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 2025-05-09
来源网站:news.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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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全职, 劳动关系, 讨薪, 公司, 工资, 南京市, 员额
涉及行业:体育休闲/文化娱乐, 服务业
涉及职业:青年学生/职校/实习生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拖欠工资, 工资报酬

  • 严某在南京一家文化公司从兼职转为全职后,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严某因此起诉到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严某的工作性质和条件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
  • 法院指出,即使严某是在校大学生,但其实际从事的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全职工作,因此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
  •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严某双倍工资差额和拖欠的工资。
  •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确认严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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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是南京某高校新闻专业大四的学生,经过朋友介绍,到当地一家文化公司兼职,岗位是媒体后期。严某这期间工作完成得很出色,公司负责人通知他改为全职,每月工资4000元基本工资加1000元绩效,当时没有签书面协议。几个月后,公司不再足额发放工资,严某讨薪无果,起诉到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程隽秀介绍,“严某实际上从事的是全职工作,他有打卡时间,上午9点到下午5点30,中途只有一个半小时的吃饭休息,他工作内容也是公司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薪资也是底薪4000加绩效,所以我们认为是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各种要素”。

有关大学生是否适用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只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严某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条规定适用大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假期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情形,并不包括以就业为目的、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等情形。本案中,相关证据能证明严某作为应届毕业生,是以就业为目的来工作的。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程隽秀介绍,“这个案子就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是紧紧围绕劳动部2005年12号文的核心要素来进行衡量的,严某虽然是在校生,但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这些主体资格,也符合人身管理、人身附属性、经济附属性的条件,就享有一个普通正常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因此,严某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严某,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拖欠的工资。公司不服,提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零距离》记者| 刘舒

编辑| 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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