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文规范:劳务派遣要同工同酬

发布日期: 2020-01-02
来源网站:www.bjnews.com.cn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 劳动力市场, 类岗位, 业务, 资质, 经营, 职工, 依法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就业, 拖欠工资, 职业培训, 工资报酬, 派遣劳动/外包工作

  • 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规范劳务派遣业务,要求劳务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或者劳动力市场同类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具有承担劳动用工风险的经济能力,配备具有人力资源或劳动关系协调资质的专业人员,具备开展业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且办公面积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 通知明确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不得存在的10类行为,包括不得拖欠劳务派遣职工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 通知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应当结合用工单位需求,为劳务派遣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特别是用工单位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应当与用工单位共同组织为劳务派遣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对于违反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理措施包括约谈警示、违法经营情况公示、资质处理、依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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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1月2日,记者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通知,规范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其中明确,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保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或者劳动力市场同类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

日前,北京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通知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具有承担劳动用工风险的经济能力,配备具有人力资源或劳动关系协调资质的专业人员,具备开展业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且办公面积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同时,通知明确,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保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或者劳动力市场同类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职工在其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劳务派遣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应当结合用工单位需求,为劳务派遣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通知特别指出,用工单位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应当与用工单位共同组织为劳务派遣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不得存在的10类行为。其中包括,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等业务,特别是社保代理服务业务;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职业介绍、猎头招聘等业务;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劳务外包、服务外包、劳务分包等其他承揽业务;不得拖欠劳务派遣职工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合同等。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理措施主要包括:约谈警示,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企业,警示企业加强整改;违法经营情况公示,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平台对企业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进行公示;资质处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不予续延或者注销、撤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依法处理,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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