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前员工追讨1300万元加班费、工资差额 法院终审获赔9万元_手机网易网

发布日期: 2022-07-23
来源网站:3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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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加班费, 年终奖差额, 工资差额, 劳动关系, 违反劳动纪律, 高级工程师, 腾讯, 公司, 法院, 年终奖, 工资
涉及行业:服务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工资报酬

  • 腾讯前员工闫先生因劳动合同纠纷向腾讯公司追讨1300万元加班费、工资差额。
  • 闫先生在法院终审中获得9万元的年终奖差额赔偿,但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能会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 腾讯公司称闫先生长期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于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 法院认为闫先生未能证明加班事实,对加班请求不予支持;已超过时效期间的年休假工资和工资差额请求也不予支持。
  • 闫先生入职腾讯于2012年7月,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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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收到二审判决书,腾讯必须向我支付年终奖差额90765元。” 红星新闻近日从腾讯前员工、“因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被辞当事人”闫先生处获悉,他与腾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处被告腾讯公司向其补发年终奖差额90765元。同时,闫先生称,自己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后期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腾讯公司有关方面回应红星新闻称,该前员工因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公司已于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经仲裁、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均认可我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本案系闫某某起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年终奖差额、工资差额共计约1300万,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内容,补发闫某某2018年年终奖部分差额90765元,驳回闫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闫先生2012年7月入职腾讯,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闫先生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

2019年3月28日,腾讯公司以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闫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闫先生因不满腾讯公司以“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都败诉。

此前,腾讯方面回应称,该前员工被辞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腾讯公司于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一审中,闫先生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3645000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28目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787586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41379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5年至2019年年终奖差额2727233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4年至2019年工资差额4304770元。

2021年10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补发2018年年终奖差额90765元(税前),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7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劳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和闫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闫某某2015年至2019年期间年终奖差额的问题,法院对2015年至2017年、2019年年终奖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年终奖的问题,法院认为,腾讯公司虽辩称减少闫某某2018年年终奖金额是因闫某某在2018年工作表现不合格、不能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要求等,但只作了概括描述,未举证证明闫某某存在上述情形,亦未举证证明减少闫某某该年度年终奖系按照既有的考核规则且履行了正当程序所得出的结论。因此,法院认定,腾讯公司减少闫某某2018年年终奖金额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补发年终奖差额。金额为90765元。

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闫某某加班工资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闫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加班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2012年至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2017年7月1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2017年7月2日之后的年休假,对于腾讯公司提交的休假证据,闫某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2012年至2019年工资差额的问题,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闫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自己目前暂未收到腾讯公司的这笔9万元的年终奖差额。其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后期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对于闫先生的说法,7月23日,腾讯方面向红星新闻表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薪酬制度,进行工资支付与离职结算。该前员工在离职时,依据法律规定、《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公司离职结算制度,结算了经济补偿金、年度服务奖与年度绩效奖。

此前报道: 腾讯高级工程师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退 反诉加班费等500余万两度败诉 腾讯员工“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纠纷 广东省高院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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